解除劳动关系后人事档案怎么处理_辞职后人事档案怎么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5:13:21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楼主您好,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职工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如果说我们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那么你就和...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职工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如果说我们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那么你就和所在的原工作单位是没有任何的关系,所以说我们就需要及时的将自己的个人社会保险和职工档案由原工作单位转移出来。

那么在转移的过程中,如果说你已经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并且新的工作单位属于国有企业,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正常的来接收你的社保和个人档案了。反之,如果说你没有找到新的工作单位,那么也依然可以将自己的社保和这个个人档案转移出来,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把自己的社保转移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然后暂时以灵活就业的方式来进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那么个人档案可以转移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然后来进行托管,因为通过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进行托管是完全没有任何问题的,都是能够可以认定自己的有效个人档案的。并且通过人才交流开发中心,那么在托管当然的过程中都是完全免费的,所以说不会给自己造成任何的经济压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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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档案转移和社保关系转移的规定,其实应该是很多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很多规定都与现在的实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从大的方面来讲,档案方面最权威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保关系转移方面,在社保发法之前主要还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共计六章二十七条,是目前我国档案管理方面最权威的档案法规。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共五章三十一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2009)66号文件印发,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共计十四条。

第二,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档案转移

劳动者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个人档案如何处理呢?在实际中,如果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员工辞职或是离职,一般档案已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保管,但是本人应当及时跟进;重新就业后,如果就业单位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可将个人档案转入新单位,没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可放继续放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如果属于民营企业,一般是没有档案管理资质的,新进的大学生档案一般都应放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现在档案管理都是免费管理。一般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辞职离职,由于没有个人档案,所以不存在档案关系的转移问题,一般民营的用人单位自己建立的个人档案,都是交给辞职者带走。

第三,社保关系的转移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在同一城市换工作的,到新单位工作后由新单位人资资源部门帮助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不用转移;如果跨统筹区就业的,需要将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可由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帮助办理;辞职后回老家的,应当将社保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保;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不能再转移社保关系,应在原参保地继续缴纳社保,或是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账户,达到退休条件时,将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是退休地。

第四,转移社保关系敏感的时间点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1998年1月1日,是一个比较敏感的时间节点。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需要引起参保人员转移社保关系时的高度注意:

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转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总之,上述就是本人收集到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档案转移、社保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和法规文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辞职后马上有新的接收单位,可直接将档案、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全部转移到新的单位。如果没有新的接收单位,建议可先将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等能够托管档案的部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按照规定,传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第(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第(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劳动者辞职后,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力字〔1992〕33号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所有问题答案如下:

1、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试用期、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4、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中的高级技术人员。

1、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自动离职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档案通常是申请由单位转到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保管,自己不能提档案。2、自动离职后,社保不需要办转出手续,到了新公司,可以续买,不需要另外开户。

  企业辞退职工: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而减员、裁员;职工违反公司规定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未及时办理有关档案转移手续使档案成为死档。   解决的办法: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有效的离职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及离职程序要明确。如:如何申请离职;如何审批;如何将档案内所记载的联系方式、地址(包含亲属的地址)记录在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档案必须转出及对出国人员如何办理有关手续等应明确规定出来;要规定在多长时间内因个人原因未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应将有关档案等材料转入何地何部门;任何人在申请离职时均应以辞职为理由来写辞职报告,并填写公司的正式离职表。   对不辞而别或限期内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员,企业应本着先做处理决定,然后再转档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即公司发布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将人事档案转往街道办事处,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追缴有关违约金等费用损失。对终止合同的职工,如不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可直接将人事档案转往街道办事处。   要坚持先转档案再诉讼的原则。对于送达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送达程序执行。即先送达,如无下落,再发布公告限期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后果自负。   对于企业因经济性裁员、职工医疗期满等因素辞退职工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待遇享受有关的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街道劳动部门或者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方便人才的流动,由人事部门创办的人才服务中心也可以为相关的人才保管档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可以转移到三个地方,一是新的用人单位,二是转移到街道劳动部门,三是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

  一般说来,工人身份的档案都由街道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管,干部身份的档案都由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但是随着身份界限的不断打破,目前对个人档案的保管已经没有明显的限制。不论档案保管在什么地方,只要当事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如果劳动者希望将自己的档案从街道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者首先应当由人才服务中心向街道出具商调函,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以将档案转移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者也可以在实现新的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档案调出并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

  关于劳动者身份的变化问题,一般说来,在劳动者不存在被开除、除名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干部身份不会发生变化。有没有干部身份,对一个人的发展影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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