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概念不同:变动总价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是为供货方提供一个完成任务的固定价格的合同。
2、结算款不同:固定总价合同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变动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3、优先顺序不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变动总价合同则不是。
根据GB 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材料暂定价或称“暂估价”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是材料暂定价或称“暂估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结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结算时按实际价格结算。
固定总价的话,人工就不可以调了。可调总价的话,就可以调了。看你的合同有没有说明是总价包干的了。或者有没有有关风险调差的说明。
这种情况还要看你合同细则是怎么签订的。一般情况下,合同范围内的固定总价(含一定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加上超出范围的设计变更签证即为结算价。未施工部分,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施工方未完成,那就是未完全履行合同,是不能结算的。如果是甲方变更减少,不超出范围就不做减除,超范围是要减除的。
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有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两种,
1、固定单价合同,一般是在投标工程中,清单的项目是业主给的,而单价是施工单位自己填制的,为此双方将该单价固定下来,工程完工后以此单价为准,故称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在投标工程中,施工单位按照业主给的工程量清单,自己进行报价,由于报价适中,被评委评为中标单位,为此业主将此报价做最终结算价格,故成为固定总价。
设计变更项属于第三方(设计院)造成的总价变更,不在总包和建设方的合同价约束区间。其追加或者减少项的总价是可以作为更改项变更的。
固定总价和按实结算是相冲突的规定 漏报是图纸已经有了,而你们未进行报价 和新增是两码事 总价是对原设计的总价,如果是对图纸进行修改并新增了,就超出原总价的范围,是可以变更增加费用的 你说的两个解释都是正确的,对工程设计变更都是开口的 如果业主拿这些条文来说事,说明你的“沟通”不到位。
1、这个综合单价应该是不能更改的。应该是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变更综合单价的条件。
2、投标的综合单价是投标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本企业的技术装备情况,在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条件下自行确定的。
3、查看原投标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我估计就是选择的机械挖土,因为能采用机械挖土而选人工挖土,评标时分数应该不高或会被评为不合理。
再补充一点:施工工艺变化、施工机械选择应该属于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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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在结算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吗?
根据《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总价合同是指:
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总价合同是相对于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可调总价合同。事实上没有固定总价合同,所谓固定也只是针对一定的条件,一定的范围。
工程规模较小、工期较短、设计图纸有深度的项目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的具体看你签订合同的具体项目和具体合同内容,一般情况下, 如果触发合同价格调整约定和法定规定,那就是可以调整的,没有触发,那时不能调整的;调整的情况主要有一下集中。
1、超过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可以作为合同外增加项目计入合同结算价款;比如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的项目,根据实情况可以对结算进行调整。
2、超出合同风险范围时可以对固定总价合同进行调整,比如,双方约定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5%以内时不调整,超过5%进行调整。
3、发生变更索赔事件时,根据责任分担情况,可以对结算总价调高或调节;比如发生因发包人停工事件,那么在合同中可以增加窝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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