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
不可以直接买卖。一定要注意:夫妻双方共有房产,一方去世之后,房子不会“自然”的全部归属另一方!
因此,在世一方无法直接买卖,必须要经历继承、过户手续之后再行处置。
以下从两个方面做一个解答:
房产处置,必须要由产权人来进行,道理很简答:不能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卖给别人。
当任何一个人去世之后,TA的个人合法财产将变成遗产。如果有合法、有效遗嘱,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合法有效遗嘱,按照法定顺序继承人继承。
结合题主的问题,“翻译”一下就是:
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中,一方去世,一半儿是作为去世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
这部分财产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不一定只有在世一方一人。
因此,夫妻双方中一方去世之后,在未办理继承之前,房子不会完全属于在世一方。
而未来要进行房产处置,就必须要尽快确定产权人。确定产权人之前,要先确定继承人。
小结一下就是:
确定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办理过户。这三步是未来能够处置房产的前提。
1.确定继承人。
在假设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题主的情况中,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有继承权的人包括:配偶(在世一方)、子女、去世人的父母。
以上三类人,按照“平均”原则,享有整个房产的1/2的继承权。所以,法定继承情况下,往往会产生一个结果——本来是夫妻俩努力来的房子,一旦有人去世,房子的份额就可能分给很多人!
从处理办法上,给出两条建议:
建议(一):由在世配偶全部继承。原因是:房屋产权依然“攥在”一个人手里,对在世配偶的保障性会更强。并且未来这套房子如何处置,完全一个人说了算,会少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建议(二):由夫妻的子女继承。原因是:子女本身就是合法继承人,只要子女对父母孝敬,也是迟早要给的事儿。
2.办理继承手续。
上述给出的继承人建议,会产生两种结果:
一种结果是全部继承人都同意。不管是平均分还是集中到一人名下,例如,子女们都乐意先将房子全部继承到父亲或者母亲名下。这种结果,是指的“无争议”。
一种结果是继承人不同意、达不成一致。例如,有些人就要多分,其他人不同意,争执不下。这种结果,指的是“有争议”。
简单说一下常规的办理方式:
无争议情况下,现行常规方式是去公证处办理一个《继承权公证书》。所有继承人到场、放弃继承到人可以委托,准备好去世人(包括去世人本人、以及继承人中去世的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
有争议情况下,就只能去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院出具《法院判决书》。
3.办理过户。
拿着上面提到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去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把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变更。
房产证变更完成之后,房屋的产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例如出售。
但是这里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如果涉及到多位产权人,那么在房产证变更的时候,要注意“共有情况”,这个对后期出售有比较大的影响:
如果是“按份共有”,未来出售的时候,只需要有占据2/3以上产权份额的人同意,即可出售。
如果是“共同共有”,未来出售的时候,就需要所有产权人同意,方可出售。
依法律,该得既得。
关人情,可放就放。
能成一家人那就是缘分,即便一方不在了,余下的也还是亲人。
您好!
建议尽快过户。
一定要避免两个认知上的误区:
以上是常见的老百姓的认为——全是错误的。
我们举个简单例子,不做任何发生意外的假设:
家庭结构特别简单,夫妻、独生子,三口之家,非常和睦。夫妻双方的父母均已过世。
两人想着,未来夫妻俩的房子,肯定是儿子的。而且从法定继承角度,也不会存在其他继承人。
假设丈夫去世了,房子一直没过户。未来若干年后,妻子也去世了。按理说,这时候房子应该全是儿子的了吧?所以,不过户也没事?
儿子结婚生子,儿子的孩子又结婚生子……一直延续,这套房子就一直往下延伸,似乎也没什么问题。
问题来了:这套房子到底算是谁的?可以很明确的告诉题主——房子谁的也不算。所有的人拥有的,仅仅是可以继承的权利,而没有房产的产权。
这时候,假如有人想卖房了、想把房子租出去、房子面临拆迁了……没有人能办,没有人能继续享受收益。
这只是个假想中的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例子。还没有考虑任何可能的意外,例如,孩子突发意外去世了,他的继承份额怎么处理?万一孩子不孝顺怎么办?万一夫妻一方去世时父母还在世怎么办?等等。
回到题主的问题,以下分两个方面说明一下:
所以,别拖延、尽快办理继承手续,才是避免今后麻烦的最好选择——提前把房子的产权人定下来,大家都安心。
1.确定继承人。
开篇即提到:不会自然归属于在世一方。这是因为去世人可能有多位法定继承人。
按照《民法典》(现行《继承法》)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这三类人具有同等继承权。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涉及。
所以,只要存在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就不可能自然归属于在世一方。
那么,就要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无非是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大家商量好了、达成一致;一种结果就是大家谈不好,引起纠纷了。这时候,就会涉及到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
2.继承方式。
根据继承人之间的协商结果,目前同行的办理方式分为两种:
还有两种小众化的办理继承的方式,简单提及一下:
3.办理过户登记。
这一步相对简单。
有了上述凭证(公证书、或判决书),继承人去办理即可,把房产证变更为继承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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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
夫妻一方过世,要把房产过户到另一方,这里边涉及到的第一继承人都具备继承权,只有所有具有继承权的人都放弃继承权利,才能过户到夫妻另一方的名下。
一般来说,婚后财产,夫妻双方都具备50%的产权,一方过世,过世一方的产权,具备第一继承权的人分别是过世方的父母,配偶,子女,这些人都有继承相应份额的继承权(均分),如果有人不同意,就需要走法院诉讼途径。
在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并且需要出具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公证处出具),才可以按照正常流程过户到另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途径是过世方配偶到地方法院起诉,然后通过法院传唤所有具备继承权利的人到场,一般来说,法院解决办法一般都是先进行庭下调解,最终的解决方案就要根据家庭情况而定。
当然,由于有的家庭情况复杂,如果中途出现意外情况,可能就很难处理。
之前网上有一则新闻,情况比较特殊,说的是父母过世,但是当时爷爷辈还在,父母有一套房产,当时没有过户,后来爷爷辈也过世了,这个孩子要继承父母的房产,根据过世的时间节点,爷爷辈的其他子女也具有此房的继承权利,所以涉及到的继承人非常多,要让所有具备继承权利的人都到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为何能够更快捷高效的解决此类问题,建议您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按照自己的具体家庭情况,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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