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交警的责任认定书,需要有证据,才能推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2、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3、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扩展资料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1、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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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提交到法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本身不是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其调查相关人员、勘察现场得出的结论,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其效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错误的,那法院可以根据其调查核实的情况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法院有权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
交警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的一种,一般情况下法院应予以采信。
但是,如果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交警的责任认定错误的,法院仍可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自行认定事故责任,并不是一定要以交警认定的责任为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1、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推翻交警认定书。
2、但是,如果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与交警队事故认定书不符合的情况(例如交警参与弄虚作假,或者事故者欺骗交警),保险公司可以视情况向公安部门反映,要求公安部门重新认定事故,并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想那么麻烦的话,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拒赔,这样,如果弄虚作假放弃索赔的话就算了,如果坚持索赔的话就进入法律程序,然后由法院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