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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_关于合同的霸王条款怎么维权?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4:18:5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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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1、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相关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如果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如果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在保险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3、合同的客体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4、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譬如违反了国家相关利益和社会相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会导致合同无效。

谢邀,无证驾驶以身试法,投保人不遵循合同契约,出事却想希望保险人遵照合同办事,不值得同情,也断无可能。

无证驾驶,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强制险,都无法赔付。

因为无证驾驶属于法律中所规定的禁止性规范。何谓禁止性规范?即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包括酒驾、毒驾、肇事逃逸、无证驾驶等。

你所说的商业险未签免责条款,想必依据《保险法》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但是恰恰相反,如果是禁止性规范,商业险免责条款依照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强制险可以赔偿,商业险为免责条款不赔付,但强制险在赔付后保险公司保有追偿权利,所以实际赔偿人仍然是投保人。

强制险法律依据详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第三方赔偿,因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也应遵守交强险条款规定的相关内容,无证驾驶同样也属于强制险的免责情形,所以会先根据道交法的规定进行赔付,再对投保人进行追偿。

您好,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 【格式条款的适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修订后的保险法新增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条是沿用《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的规定。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有着诸多不同,如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和不可变更性、格式条款承诺的无奈性等,因而在解释格式条款时,除应遵循《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外,还要遵循《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的特殊规则。我国《合同法》第39、40、41条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2)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保险公司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因此,监管部门要求保险机构或其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告知,尤其是重要的合同内容,合同要有明显标示,并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合同生效后,设置一定时间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仅扣除工本费。

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霸王条款”无效。对于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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