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对"2"可以这样写;对"3",应是“依法应不予受理” 建议不要交答辩状,这份答辩状会到一审法官手里,他会"更正的".等案子到了二审法院及早提这个问题,前提是你这个案子二审一定会开庭,还不知你的案子是民事\刑事\行诉.(现在书面审的很少) 你的猜想可以得到答案,二审法官可以看到签收上诉状时间的底子.也可能是误会.
如果你有新证据或者原审判决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先看看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可见,对于题主遇到的这种情况,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上诉期会顺延,到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止。
当然了,既然法律有这样的不久,那当事人千万要珍惜自己的权利,千万不要在节假日以后第一个工作日再耽误了,这样的话自己耽误了,就已经完全丧失上诉的机会,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申辩。
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注意在生效六个月以内的时间申请。
1、超过一审判决确定的上诉期限的,不能再上诉。 2、提出上诉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民事案件法院判决后没有上诉,已过上诉期的怎么办?
没有上诉,上诉期已过,那一审判决就生效。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的救济方式无非就是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不断通过信访申诉。法院再审和检察院的抗诉或检察建议属于法定维权程序,总会有一个结论。所以申请再审自然是首选。按规定,申请再审需要在六个月内提出。
不过,现在最高院有个裁判观点,那就是没有上诉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会驳回的。我们之所以设立两审终审制,便是为了让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权益。现在一审判决之后,你却没有上诉。对多数人来说,不上诉就意味着认可或接受一审判决结果。那现在判决生效之后再跑来申请再审,这就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若以后觉得案件有冤,那法律赋予的权利都不能放弃,否则就有可能给后面的维权带来麻烦。
虽然我个人对这个裁判观点持有异议。最简单的说,上诉要收费,但申请再审原则上是不收费的。案件有冤是有冤,但维权成本却是当事人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一般案件都是按标的额收费,当事人有时候真的没钱支付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所以有的当事人就想通过申请再审来解决这个困境。另外,不管是上诉,还是申请再审,这都是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当事人选择什么程序都不应当被指责。我们不能说当事人不上诉,那连申请再审的权利都没有。如果这样,那这个权利还有何意义。还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在于纠错。我们法院还是应当回到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我们不能说一个案件有明显的问题,却以这个不上诉而驳回,那对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于我们的公平正义都是一种极大的伤害。
如果超过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可以要求上一级法院审查,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但是,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超过上诉期,估计是按照自己这一方收到判决书的日期计算的。这种算法是错误的,应当按照对方收到判决书的日期来计算对方的上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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