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行医怎么还违法?治病救人,这样说辞不和情理,违背任性。非法只能说骗子,真的能够行医有医术就不该违法,证件那是国家定的,国家应该对有效行医与骗子区别开来。为啥不以治愈效果定性。指定这些所谓专家出发点是什么?
沒有任何證件,特別是沒有行医許可证,却公開行医,這應該就是非法行医。
民國時期的中医基本上都是非法行医,而清朝之前的中医也許全都是非法行医。
我姓氏中一個小弟是泥水师傅,他什麼屁證也沒有,照樣有人请他去做建築师傅,而且也沒有被抓起來。于是,他足足做了几十年,現在还做。
从所謂的法律上来說,無证行医絕對是不合法的;然而,從技術層面來說,只要技術可以勝任這個行業,那麼去做這個行業就合理合法。
因為法律是服務公平正義的東西,不是消灭公平正義的東西。而持技術去做事,特別是持医术去治病,雖然要正常收費,但帮人治病始終是善举而不是恶行,而且也合乎情理和人道。如果就是因為沒有证件而被抓捕,這樣的法律顯然欠妥,因為為他人治疗疾病畢竟不是在犯罪,而是在帮助他人,或者說服务他人。這,何罪之有?
所以,要真正界定非法和合法行医,不在证件上,而是在医术上;不在行政上,而是在人道上。
一、非法行医罪怎么立案,立案标准是什么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立案追诉标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应当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被行政处罚两次过后,仍然有该行为的,应当立案(公安机关)追诉(检察机关)。
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立案侦查呢?当然可以。
这是侦查行为,侦查后发现构成犯罪的,按法律走流程;不够刑事处罚的,移交相关行政部门。
但是,也不是必须立案。在立案审查阶段,如果发现不够立案标准的,可以决定不予立案。
非法行医罪立案的标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只要是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行医都是非法行医,可是不知道人们有没有想过:有的人有证却治不好病,有的人没证却治好了有证的人治不好的病;有证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因为病人该死,没证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非法行医是违法的。法律既然有非法行医的规定,是不是也规定对有证行医的人给予更加严格的限制和要求呢?让他们学习掌握更精湛的医疗技术,更好的为病人服务而不是拿着证做出草菅人命的事来,那样也会少了很多的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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