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案件类型_法院不受理哪些案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8:15:17 人阅读
导读:(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院的法官最不愿受理的是因为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被上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子,因为这不得罪原审法官而维持原审,上级法院不答应,当事人更不干;得罪原审法官去改判,同事关系又难相处。我在老家的那个案子初次被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时,据我所知,所有原审法院的法官都不愿接手。

一、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也就是说根本不属于法院管的事情,比如你针对国家的立法行为、外交行为、军事行为提起诉讼,任何一个国内法院不会受理。

二、案件不属于该法院受理范围;属于法院管,但不属于这个法院管的事,比如地域或级别管辖不对,你应该到北京法院去起诉的事情结果到香河法院来起诉了,这里的法院就可以拒绝受理。

三、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比如说诉讼主体不适格,婆婆去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和儿媳离婚,法院不会受理,因为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

1、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属于阶级矛盾性质。

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通则、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

3、适用的程序法不同。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审理刑事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常见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有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除不予受理外,分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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