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男方欠债务女方也要承担吗_男方欠的债离婚后女方也要一起还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6:17:30 人阅读
导读:得看这个债务的用途,如果用于家庭建设和家庭正常开支和生活,那女方必须承担。如果是赌博或者自己胡乱用了的,则无需承担,但是这一切都需要证据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

得看这个债务的用途,如果用于家庭建设和家庭正常开支和生活,那女方必须承担。如果是赌博或者自己胡乱用了的,则无需承担,但是这一切都需要证据

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不是看另一方是否对债务知情;而是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用一句话回答就是,关键点在于女方要证明债务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然就要一起承担

接下来,需要了解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由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难以知晓。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附:婚姻法第19条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明确表态,彩礼是可以要回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注意:这里的结婚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就是已经领取了结婚证。

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中的(一)直接要求返还。

如果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并且又领取了离婚证。那就适用司法解释中的(三)

这里有争议的点就是如何认定生活困难,但是你自己也说了家庭都比较困难,并且这钱也是想亲戚借的,认定生活困难应该问题不大。

现在的问题是,毕竟相爱过,也一起生活了这么久。是否一定达到要上法院这个地步,本身离婚对双方的伤害都比较大,对女方伤害更大,弄到对簿公堂,女方的名声损失更厉害。对男方的家族名声也不好。

是否能够请一位双方都认可的长辈到女方家里沟通。彩礼也不要全额返,毕竟女方也跟过你一段时间,双方协商一个认可的数额退还彩礼。

ps: 这里的彩礼不能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男方欠的债,离婚后女方也要一起还,因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男方所欠下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那么男女双方都要共同承担,如果不属于,则由男方一人承担。

那么判断一个债务,到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遵循两大原则:一个是该债务是否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比如一张借条上男女双方都签了字,那么显然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产生争议的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就要进一步判断该债务的具体用途是什么?另一方配偶是否知晓?对该债务是否享有了相关的权益?

比如虽然是一方对外举债,另一方一开始不知情,但是后来知晓了,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那么就属于默认。这种情况下也是属于共同债务。

还有就是虽然另一方不知情,但是该债务是用于日常消费的债务,或者是用于婚后公司运营的债务,或者是一方用来偿还家里的房贷等,那么这些债务虽然另一方不知情,但是却享受了相关的利益,而且也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用,那么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总之确认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是比较复杂的,一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另外要结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综合进行判断。所以离婚的时候如果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比较好。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扩展资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