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工伤当然可以告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住院期间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构成伤残等级的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你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你所说,如果他人被认定了工伤,那么下来需要做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这个不需要单位的配合,是由劳动者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如果购买过保险的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赔偿,用人单位承担部分赔偿;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有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赔偿内容。
按照你的说法,受伤者可能没有走工伤程序,而是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你和公司,这个时候就要根据法律上的过错原则,结合案件事实等综合判断,分配责任,承担赔偿了。
虽然很多人不理解人社部关于企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的说法,但是这是合法的。具体怎么回事呢?
大家好,我是社保专家思之想之,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呢?对于这个问题,人社部21日进行了公开回应。
人社部表示,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企业员工,而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不管你是在上班途中还是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都是不算工伤的。
根据人社部出台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表示,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可见,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医护人员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新冠肺炎,也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其实,这是合法的规定,先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般来说,工伤认定必须在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
而不管企业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都不能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感染的新冠肺炎,因为新冠肺炎疫情不是因为你从事这份工作而导致的。新冠肺炎的感染源也是难以确定的。
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所以很难认定是否是在单位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所以,难以认定工伤。
试想一下,其实不只是新冠肺炎,如果你在工作期间,被同事传染了普通流感,也是不能算工伤的。
感染新冠肺炎后,所有医疗费用都是财政兜底的,居民不用花一分钱,所有医疗费都是财政来支付的。
所以,还要啥工伤?也就没有认定工伤的必要了。
1,就算是医护人员,不是因为履行职责感染,也不算工伤。
2、这是一种传染病,无法确定你是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感染的。
3、感染肺炎后,所有医疗费用都是财政兜底的,居民不用花一分钱,还要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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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是哪个地区的,你们那边的劳动局的一年就进行两次伤残评定的做法实属荒唐,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在我们青岛地区,受伤职工在认定工伤以后是可以立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
对于此种情况,你可以提起立即提起劳动仲裁,然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你所在公司的相应财产,接下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中止仲裁程序,等待伤残评定结果出来后,再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工伤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是前置程序,原则上是不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的。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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