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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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愿跟遗嘱,这个还是两回事。其实这个属于口头遗嘱的认定。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从规定可以看到,口头遗嘱是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订立。例如,有的父母平时在跟其他人员闲聊时,可能会表示说想要把财产给谁谁谁,这有可能是老人愿望,但这个愿望毕竟不等同于遗嘱。这里的口头遗嘱只能是老人在生命垂危或面临即将的死亡危险的情形所说的内容,这个时候才能被认定为口头遗嘱。
另外,口头遗嘱还需要满足两个见证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继承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以有多数人见证,这些见证人是否符合见证人的条件,这个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个人看法,老人留遗嘱应该有效吧,但条件是,留遗嘱时应有第三者作证人,或到公证处公证遗嘱,应该受法律保护和有效的。
这个问题很多网友们都给作出了解答,说的都很明白了。
想明白其中的大道理,最好去问明律师,这问题律师会给解释的更清楚。
回答完毕,谢谢。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而言,如果是经过公正的遗嘱家属是可以在公正机关查阅到的,反之,则是看遗嘱持有人是否有意隐瞒了。如未发现遗嘱,将按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法定继承人一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除非所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适用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第十条)。。。。。代位继承人(子女代位父母的继承权)。。。。。。。尽到赡养义务的其他继承人(如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女婿)
您好!
个人不完全认同这种观点。自己的分配意愿,与自己是否自私,两者不能完全划等号。
我们先举个例子:几个朋友一起吃饭,说好的AA,你说了:xxx那份我帮他出了!其他朋友就不高兴了,你帮他出为什么不帮我出?真自私!
这个例子跟老人写遗嘱同理:1.我的钱,我愿意给谁就给谁。2.我跟他关系好,我愿意帮他出,跟你们几个关系一般,你们自己出。
所以,遗嘱本身,只要是老人自己的意思,愿意给到谁都可以,完全看老人自己的分配意愿。但是,既然提到“自私”这个词,里面就涉及到一些公平性问题。所以,个人的观点是:
只要老人是“公平”处理身后遗产分配的安排事宜,与自私沾不上边。
以下分两部分,解释一下自己的观点:
老人订立遗嘱,初衷一定是:把房产给到自己想给的人。
只要是在房产属于老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完全是老人个人意愿、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怎么给都没毛病。
从心理上来讲,外人无法、也不应当对老人施加影响。尤其是当老人把财产给到孝顺子女、把不孝子女排除在外的情况,更应当鼓励而不应当做负面的评价。
所以,遗嘱代表的是老人个人意愿的表达,这个意愿肯定是老人自己心理掂量过做出的决定(不能受到胁迫)。上升到“自私”这个道德层面,有些太高了。
既然题主提出这个问题,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看老人的分配意愿。我们简单罗列一下几种典型情况:
老人把财产留给了对自己好的继承人。这一点特别值得鼓励。这是遗嘱能够起到的最大作用:就是不让哪些不该得财产的人分走。不但不自私,反而特别“公平”。
老人把财产留给了自己喜爱的继承人。这里可能会有不公平,例如,不喜欢的孩子也尽孝了。但是,在“给到自己喜欢的人”这一点上,是没毛病的。
老人把财产留给了不孝顺的继承人。这是特别被人诟病的一点,例如,财产全留给不孝顺的儿子,养老全靠女儿。这种情况下,对于子女特别不公平。个人认为,有这种想法的老年人,才属于真正的“自私”,完全考虑的是自己,没有考虑到他人、尤其是对自己好的人。
所以,很多时候,在财产分配上,特别能体现出一个人内心真实的想法,也特别能体现出老人对待子女的态度。
如果老人写遗嘱,做到的是“公平”,就绝对不能定义为“自私”,反而可以认为是更无私——因为公平是建立在多方的基础之上;相反,如果不公平的话,那么,只能说确实自私——因为仅仅是站在了自己角度、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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