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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如何减为有期徒刑_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怎么办?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0:47:26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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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

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刑法第45条规定,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一,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法院裁定减刑的裁定书生效之日算起。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服刑两年以后可以提刑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是都可以减的,具体是22年还是20年就要看服刑期间的表现。

  1.对死缓犯、累犯、暴力性犯罪减刑的限制。  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原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减刑幅度、限度的限制。  (1)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原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修改的理由:原来仅规定了该条文的前部分,增加后部分实际上是为了限制减刑,仅减至一个法定刑档次。司法实践中,对于许霆案的减刑就是跨越了几个量刑幅度。  (2)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原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3.数罪并罚的上限提高了,明确了附加刑的数罪并罚。  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原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4.假释的限制。  (1)假释的考验期、适用对象、判处假释应考虑的因素。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原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假释犯实行社区矫正。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原刑法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3)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原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无期徒刑几年后可以减成有期?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具体几年后可以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需要靠犯罪分子自身的积极改造与努力。具体如下:


第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是可以减刑的,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期徒刑可以减刑,但是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第二、哪些情形下,应当进行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综上,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得到你,如有疑问可在评论下方评论或者私信头条,关注我,带你了解更多法律常识。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间不得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中国为什么不取消无期徒刑而全部改判有期徒刑?可以说我国的刑法和刑罚制度,在总结我国实际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综合治理基本国情,已经做了多次修改,日益完善。相信随着法治文明的不断推进,今后还会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一个科学合理的刑罚制度,是要全方位的考量,既要有效的打击、威慑犯罪,又要尽量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如果只强调打击力度,不重视挽救教育,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那又将是定时炸弹,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实。全面分析一下,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可以肯定的是,主因并非是我国的刑罚太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跟不上社会形势,缺乏就业能力,谋生艰难,加上社会普遍存在对刑释人员的歧视,生活压力逼上走回头路。当然也有恶习不改、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因素存在。现在的社会很现实,为钱和利,绞尽脑汁,很多人甚至不择手段,容易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无论是从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角度,还是实际执行刑罚的实践来看,都没有取消无期徒刑而全部改判有期徒刑的必要。个人观点,理由如下:

1、消除无期徒刑等同于终身监禁的误区。我国刑罚的无期徒刑和外国的终身监禁是有区别的,不能把无期徒刑理解为终身监禁。无期徒刑是没有期限的徒刑,在后期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罪犯的悔改表现而重新裁定执行刑期,具有灵活性。而国外的终身监禁,那是死制度,就是要服刑到死。

2、我国的刑罚制度上目前有死刑,对犯罪有足够的威慑和打击力度。在死刑上,配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给纠正冤假错案一个缓冲期,科学合理地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原则。所以我国目前并没有把无期徒刑当做终身监禁来执行刑罚。

3、无期徒刑对犯罪分子来说是个考验,要想缩短刑期,就必须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有人认为反正无期徒刑一般十几年就可以回归社会了,与判有期徒刑没什么差别,就没必要设置无期徒刑,把有期徒刑的刑期延长就可以了。从实际司法经验来看,那是两回事。刑罚制度也要考虑实际的可操作性。如果取消了无期徒刑,用延长有期徒刑来替代,那么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过程中,可以得过且过,反正过一天,刑期就少了一天。而无期徒刑就不一样了,在入监服刑两年考察期内,如果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是会延长考察期的,直到有认罪悔罪表现方可减为有期徒刑。对罪犯的改造有促进作用。有不少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抗拒改造,最终服刑二十几年才刑满。

总而言之,刑罚制度中设无期徒刑这一刑种,是很多刑事专家和立法委员等专业人士,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科学论证,最终以立法形式确立下来的刑罚制度,自然有它的科学性、合理性。再严的刑罚对遵纪守法法的公民来说,可以是一纸空文,对违法犯罪分子来说,是条高压线,敢碰就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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