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无法得出结论_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8:28:21 人阅读
导读:这种事情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如果属实那不合法应当认定为徇私舞弊,知法犯法。需要追究其责任。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然后申请更换法官开庭审理。理由1、作为法官必须尊重...

这种事情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如果属实那不合法应当认定为徇私舞弊,知法犯法。需要追究其责任。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然后申请更换法官开庭审理。

理由1、作为法官必须尊重事实,采纳有力的证据,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审理审判,需要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理由2、由于原被告对事实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告知原被告双方是否做司法鉴定,经双方同意做司法鉴定,法院才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而这个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后面的审判,可想而知它的重要性。而鉴定的工作人员也要对鉴定结果负责。

理由3、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需要有力的证据所证明,然后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需要做法庭调查、举证质证阶段、法庭辩论对说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而鉴定结果更会影响后期的刑事判决和民事赔偿。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第二种、就是原被告方在法庭称述的就是被鉴定的事实。而且原被告双方都无异议,然后被告人或写下了谅解书私下达成某种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予以判决。

聘请相关专业的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诉讼法专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论证。首先,对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进行审查,他们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否具备参加鉴定的资格(参加法医鉴定的法医具备专医从业资格其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并具备相关鉴定资质),对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客观、完整、全面,进行审查。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进行审查。对鉴定过程度和鉴定评述的理论依据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要求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充分行使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发现鉴定结论的瑕疵。此外,亦可主动收集鉴定中其他问题,以充分的事实证据,让法官认识到重新鉴定的必要性,从而批准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判决结果。原来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进行处理只能在原案件中由法院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询问,提起行政诉讼就是使司法鉴定是否为虚假鉴定成为一个独立的案件进行审理,更有利于查明真相。《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员故意做虚假鉴定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据此,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诉司法鉴定中心,要求依法撤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并追究虚假鉴定的违法责任.对司法局做出的答复不服时,向北京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北京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北京市司法局收到投诉后履行了鉴定机构管理的监管职能,维持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答复,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并判决北京市司法局履行查处司法鉴定中心虚假鉴定的责任。

司法鉴定是证据的一种,由于它是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法定程序做出的,通常认为它的证明效力较高,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的结果应当采纳。

但是,并不是说司法鉴定结果必须采纳。司法鉴定不被采纳,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又得不到合理解释。

2、鉴定机构、人员没有资质,或鉴定程序有问题。

3、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合理质疑,经传唤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询问,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不被采纳的比例较低。

司法鉴定问题属于诉讼中的专门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一、依照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就专门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比如:针对借据上借款人的签字,借款人否认的,就需要借款人提出对该签字的笔迹鉴定的申请。如果不提该项申请,那么根据证据优势的采信规则,借款人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选择鉴定机构提出意见,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见一方当事人是无权阻止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所以,一方当事人不到场,不会影响司法鉴定的效力的。

第三、关于司法鉴定的效力问题。

司法鉴定的效力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该事项的鉴定资格、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所以说,原告提出的司法鉴定,仅仅是被告不到场,不会影响到该司法鉴定的效力。被告应该从司法鉴定的程序和实质问题入手,解决该鉴定的效力问题。

司法鉴定结论不利于当事人时,该如何应对?

首先不应当先入为主地认为鉴定有问题,可以认真研究鉴定报告的依据和结论,到底是鉴定有问题还是自己的判断有问题。现在司法鉴定的标准是公开的,鉴定人员如果明显不按鉴定标准来,当事人有两个救济渠道。

一个是要求鉴定人员到庭对鉴定结论作出合理说明。

比如一个伤情,按鉴定标准应当定为四级,结果鉴定结论是五级,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员作出合理说明。

另一个是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注意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是接到鉴定报告三十日内。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鉴定结论和原结论一致,也就是没有推翻原有结论,则重新鉴定的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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