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_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0:18:36 人阅读
导读:您好,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

您好,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第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第二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发证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新公司法对所有公司的设立均采准则主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了原来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所采的核准主义。因此,根据我国《公司法》,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原则上采取【D.准则主义】

你是否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图的原理?

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在画组织结构图时,都会犯很多逻辑关系错误,尤其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到底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些起什么作用该怎么描述都有点晕,所以今天单找了一份资料看拆解看看。

这是百度百科举得一个例子,可以看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位置,接下来我们仔细看一下他们的定义及各自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等构成。

1

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结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

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

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4、提请任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

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份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份由发起人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定向募集公司;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社会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1年以后增资扩股时,经批准可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设立股份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的股份总数的35%。

(2)设立公司应有3个以上(含3个)发起人。 国营大型企业改组成为公司的,经特别批准,发起人可为该大型企业1人,但应采用寡集方式设立公司。

(3)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

(4)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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