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休养期间不发工资_工伤休养期间工资不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4:35:32 人阅读
导读: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你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你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至于岗位工资应该照常发放;绩效奖金,如果是根据出勤状况核发的,依然要发放,如果是根据业绩来核发的,可以不发

1.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如单位所说不发放工资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第一:工伤的界定条件.在工作时间因和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从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的界定为工伤;你的工伤界定条件如果都满足以上条件,那就可以定性为工伤;


第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你的工伤没有构成伤残等级,故不需要去做工伤鉴定;


第三:按照一般企业的管理制度,发生工伤以后,是需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病假休养证明的,然后持证明在原单位办理病假手续,你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病假程序,并且你自己休假的时间是否超过了病假休养的时间。


第四:如果你按照规定办理了休假手续,并且时间上完全符合病假休养证明的时间,然后单位依然不给你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那首先说明你所在的单位管理并不规范,这就需要你和单位的负责人事的去做沟通,试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第五:如果协商不成,你想要维权的话,那你首先做好离职的心理准备。然后就可以直接去劳动监察大队直接予以行政诉讼,这种的事情很快能够解决的;

作者简介:硕士研究生,国家注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内训师,注册咨询师;中国人才热线特约专家;三茅人力资源网专栏专家;中国人力资源门户网站特约专家,中国HR3000强成员!中国HRD俱乐部西北分会理事长;西安财经学院及西安工业大学特聘导师;从事管理近20余年,先后从业于大型生产企业,百货零售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多家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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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待遇

(一)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配置辅助器具,如假肢、娇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筝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均由工伤基金支付。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话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甴所在单位负费。

(三)伤残评定后的生活护理费

伤残评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评残后的工伤待遇

1一4级由工伤基金按照不同的等级支付不同的伤残待遇。

5一6级由工伤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执行)

7一10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即劳动监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限根据员工的受伤实际情况确定,发放标准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补贴、午餐补贴等。司法实践中,原工资一般以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计算。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办理工伤待遇纠纷案件的实践,现分析如下:

1、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通常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通过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后,所受伤害才被正式确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2、劳动者在工伤治疗康复期间,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的劳动障碍能力不同级别,享受不同时间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最多只能延长12个月。

3、劳动者在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受伤前的待遇,向工伤的劳动者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等。

4、所说情形如果属于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的行为将涉嫌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伤休息期间,没有年休,单位没有给未年休假的工资,合理吗?

说不合理,就不合理。说合理,也是合理的!

在网上回答问题,本来就是一种消遣!但是,有的人,总会以为自己很牛,以权威人士自居!责怪别人是一派胡言乱语!自己能够掌握政策,实施政策!

在吹牛的时候,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新的劳动法》规定,哺乳期妇女,因为要给孩子喂奶,可以延迟一个小时上班,(这是听别人说的,我也不知道是否有这样的规定。说明一下,以免被人误解)!

这位在哺乳期的妇女,就按照规定,每天迟一个小时去上班!领导过问她,她就以此为依据,给领导讲条件……

也许领导也不知道是否有这样的规定,没有表态,也没有说什么,事情就过去了。

到了第二个月,领导就安排人替代了她的岗位。并且很关心她,对她说,为了孩子,你不用这样辛苦来上班,你就在家里带孩子,孩子大一点,不吃奶了,再来上班!

再说问题中的事情:如果你不是一到四级的工伤,公司有解聘的机制,或者权利!

你如果依照政策,公司也许会给你的年休假发放三倍的工资!但是,也会遇到末尾淘汰制出局的情况发生!

世界上的事情,是真真假假,水清无大鱼!单位上的事情是难以说清楚的!

单位给你年休假三倍工资,是你运气好,不给你,运气差!你当然可以去找领导,能够得到补偿,当然更好!

公司员工因车祸受伤,被确定为工伤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单位按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最多发放12个月工资,此后可以不再承担。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如果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员工工伤期间,按照工伤伤情程度,可以确定停工留薪期限,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较重的可以视实际情况延长。

停工留薪期结束,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单位不再承担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治疗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期间所发生的除过治疗费用、医疗器械费用而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伙食补助、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支出,可以由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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