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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与撤销_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的财产能撤销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8:47:37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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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婚生子女所有,没有法定情形出现,该房屋属于婚生子女,男女双方均不可以撤销。为了维护子女的切身利益,监护人应...

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婚生子女所有,没有法定情形出现,该房屋属于婚生子女,男女双方均不可以撤销。为了维护子女的切身利益,监护人应当及时办理给子女房屋过户手续。如果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承诺赠与子女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的,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如果房屋办理赠与过户手续,赠与人除了法定情形之外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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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不可撤销。

一、若财产分割协议是法院的调解书的形式,因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分割协议中赠与财产给子女的,当然不能撤销。

二、若财产分割协议是在民政部门离婚时,所达成涉及赠与财产给子女财产的分割协议。一般情况下仍不可撤销,理由为:

a、因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不予支持。若赠与方不能证明在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情形的,则协议有效并不可撤销。

b、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项规定,赠与具有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任意撤销权,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但婚姻法强调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婚姻法)优于一般法(合同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的规定。

c、离婚时,父母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以使子女有更好的经济物质基础健康成长,这既是一种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一种道德义务。即使按合同的规定,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当然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比较复杂,涉及到赠与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赠与财产的权利状况、赠与是否附有条件等等复杂情况,上述不予撤销也只是一般性原则,具体的纠纷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处理。

我是律师说财富传承,关于婚姻家庭、房产等话题我最擅长,离婚不仅是感情的破裂,也是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共同财产的分割分配过程,每个人都喜欢关注的话题。


出现离婚纠纷的时候,能够坐在一起签订离婚协议,心平气和的处理离婚问题的非常少,即使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有时也会以各种理由反悔、否认、不想实际遵照执行。

有时坐下来与对方签订《离婚协议》,细致的争论每个细节问题,其实并不是真的要离婚,仅仅是在赌气,是在试探对方的心思和反映;

还有的,一方无理取闹,纠缠不休,另一方为了安抚对方,完全按照对方的意思,说什么就写什么,提什么条件都答应,象一场小闹剧,也许经常上演。

这些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是有了,并没有离婚,又在一起热热闹闹的过了几年,最后还是没有过下去,不得不离婚,真的离婚,走上法庭的诉讼离婚。

再翻出当时写的《离婚协议书》主张按照约定的内容分割财产,另一方当然反对,不同意分割方案,不同意承诺的所有内容,声称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看看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存在生效和不生效两种情形

1、生效了,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且通过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的形式解除了双方婚姻关系,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反悔;单方反悔的,另一方可以起诉。

2、没有生效,即双方没有登记离婚,也没有在诉讼离婚中同意履行约定,则离婚协议的条款没有约束力,约定的内容均可以反悔,最终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


现在要讨论的是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赠与孩子房产,双方离婚,协议生效后赠与的房产能不能要回,收回赠与的想法?

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可以反悔,撤回赠与的意思表示(房产没有实际过户);或者收回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屋(房产已经过户登记到孩子名下)都是不允许的。

1、将双方的房产赠与给孩子,是一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成协议必须遵守;

2、以离婚为前提赠与给孩子的房产,无论是交付还是未交付,约定不能反悔,不配合过户的,另一方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请求裁判反悔的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中赠与房产的交付。

我是律师说财富传承,欢迎咨询关于财富传承、婚姻、财务规划方面的问题,欢迎律师、财税人才、保险从业者加入我们的北京律师财富传承团队。

观众提问

我是阜阳人,6年前与丈夫协议离婚,孩子跟我,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商品房赠与孩 子。当时孩子小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现在孩子十八岁,由于房屋增值大,前夫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想撤销赠与协议,请问律师,协议能撤销吗?


律师解答

目前,因为房子升值较快,这样的事情屡次出现。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双方已经明确规定财产分割,其中一方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变更协议。除非能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即本人并非自愿签订这份协议。双方如果是自愿,则不可以。她现在按照离婚协议的要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即可。


案例链接

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为了离婚两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妻子张某却发现丈夫周某还有一部丰田轿车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二审法院判两人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就将这部轿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于是将前夫周某和赵某一并告上法为了离婚两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妻子张某却发现丈夫周某还有一部丰田轿车没有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二审法院判两人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就将这部轿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于是将前夫周某和赵某一并告上法庭。

近日,华律网判令该车属张某和周某共有财产,周某应向张某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66667元,赵某负连带责任。

离婚后前夫卖了一部车

张某与周某1996年登记结婚。2003年6月4日,张某向华律网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后张某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令二人离婚。而张某在一审判决后,发现周某私自藏匿了一部轿车没有依法分割,二审时即提出要求分割。市中级法院在调查后认为,由于一审时未提出对该项财产进行分割,该项财产的分割应由张某另行起诉。

张某准备以该车再次起诉时,却意外地发现:2004年7月,前夫周某已将该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认为,周某和赵某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明知的、恶意的,已经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非法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共同财产所有权,系无效行为,但由于非法转移行为已经发生,即便返还该车亦无法恢复原状,张某向法院提出确认该丰田轿车属于自己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并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前夫称车辆非己所有

但张某的前夫周某却在庭上称,丰田车并不是自己的,而且张某非常清楚,是在1997年一位朋友阿明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以自己的名义所购买的车。而且多年自己从来没有使用这部车,轿车不是能收藏起来的。而且自己与赵某根本不相识,不可能自己买车不用,给一个与自己无关系的人使用。

另一被告赵某则自称是在1998年以35万元从阿明手中购买了丰田轿车,分两期支付给阿明,购车后自己曾要求过户,但阿明说该车是刚刚过户给周某的,半年内不得过户。半年期满后,自己一直忽略了过户的事,自己之所以在2004年7月过户完全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

法院:轿车属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丰田轿车于1998年5月以周某的名义购买,而张某和周某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故两人婚后财产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该车应属两人的共同财产。而赵某曾在张某与周某的离婚案中接受过询问,因此赵某应当知道张某与周某离婚后未对该车的权属进行处理或尚存在争议,但他却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轿车擅自转让,因此主观上有共同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侵犯了她的共同财产权,属共同侵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最后法院判丰田车辆属张某和周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该车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不分割该车,经核算该车折价13万多元。法院判令周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6667元,赵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离婚一年多后,张某终于又争回了半辆车。


小编有话说

学法知法,生活中有很多事情都要用到法律的知识来自我保护,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多去自己主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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