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怎么算_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支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20:52:12 人阅读
导读:首先要说明的是,下岗职工一词,一般指的是国有企业的员工,它产生余90年代初期的国企改革。目前的民企不存在下岗这一说法。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不存在下岗与否。所...

首先要说明的是,下岗职工一词,一般指的是国有企业的员工,它产生余90年代初期的国企改革。目前的民企不存在下岗这一说法。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不存在下岗与否。

所以针对现有的企业员工,无论是国企员工,或者民企职工,只要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补偿;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一般原则上按照N+1的标准予以补偿,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在企业的工作年限(N),加“1”是指因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的代通知金。如果在国企下岗,基本都会提前一个月予以通知,所以一般不会存在+1的情况出现。

在具体的工龄核算上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履行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员工在职期间的月度奖金,职务津贴,年度奖金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薪酬都计算在内,而不是单纯的月度基本工资,因为在国企这些薪酬构成划分很清楚。

作者简介:硕士研究生,国家注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内训师,注册咨询师;中国人才热线特约专家;三茅人力资源网专栏专家;中国人力资源门户网站特约专家,中国HR3000强成员!中国HRD俱乐部西北分会理事长;西安财经学院及西安工业大学特聘导师;从事管理近20余年,先后从业于大型生产企业,百货零售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多家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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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倍。

4、需要注意的问题:

(1)因你工资比较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如没有,其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经提前通知你了。

5、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个问题事关个人利益的问题,可惜很多人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规定不堪了然,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我在这里就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金这个问题给大家说一下,以期给大家帮助:(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决定了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第一:首先说劳动合同的解除只有两种解除;1)协议解除,也就是说员工和企业双方共同商量后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2)单方解除,在这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里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办法的解除,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之所以在这里详细的说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是因为有些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没有劳动补偿金的。

第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怎样计算我后边详细说);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并且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员工个人不同意续订的,合同可以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方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方不同意续订或者降低原合同约定条件(也就是降工资或者调低岗位)员工个人不愿意的,合同终止。这种情况下企业方式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三:单方解除:如果员工因为个人原因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向企业方提出辞职,无论企业是否批准,到期均视为合法解除,当然这种解除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方无论以任何理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均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

第四)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企业方存在违法违规或者暴力威胁员工以及未按时足额提供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和未按规定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均可依此为理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解除,企业方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五)经济补偿金的核算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每满一年,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这里面包含了年度奖金,销售提成等)核算一个月,最高不超过12个月;不满一年但在六个月以上的按照一年核算;六个月以下的按照半个月工资核算。

第六)如果企业方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合同,还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这就是我们俗称的“N+1”的由来。或者企业没有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给与员工的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赔偿金了,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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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就所提问题提出个人看法,首先明确地告诉你这是件很好办的事,因为在法律的范围内的事,就叫"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因此理应得到赔偿。

然而我们生活在现实之中,诸多事物不尽人意,试想连《劳动法》都不执行的单位,又谈何能得到赔偿呢?所以在此必须首先考虑的是用什么样最有效的办法去寻求解决此事,明知对方已违法,可当你一普通平民求他们办事时总会遇到推三阻四…如此须考虑时间与耐性,对方虽无理,但你必须得理智,决不可冲动,否则有理无处伸…

说了些许也不知这是否清析,从本身来讲已很清楚明细了,因为我们是一个法治的国家,人口众多,国家之大,必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就此提问理该赔偿,否则有辱法律的尊严…

月工资高于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按经济补偿的2倍计算。

单位提出辞退、开除的,是否有补偿,分为以下3种情况:

1、违法解除。单位辞退你,没有任何合法理由,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合法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无补偿合法解除的情况。如果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情况例如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判刑等情况,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你补偿或赔偿。 应该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而拒绝支付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企业可以裁减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方法,涉及以下三个层次的问题:

1.基本计算公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①其中年限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如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从原单位调入到新单位,原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原单位工作年限应计入新单位合并计算。②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照实际月数计算。此处的工资是指全额工资,包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

2.对高薪人士的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员工,计算的工资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计算基数,且最高补偿月份不超过十二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保机每年会公布)

3.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97对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于跨越2008年1月1日这个时间点,应以先后规定分开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劳动部《若干问题意见》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如下: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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