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_一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利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0:57:52 人阅读
导读:只要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的企业,拥有合法的手续,就是一个合法的单位,只要是合法单位就有可能会涉嫌单位犯罪,和是否独资没有关系。违反什么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根据私权优...

只要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的企业,拥有合法的手续,就是一个合法的单位,只要是合法单位就有可能会涉嫌单位犯罪,和是否独资没有关系。

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一般而言,根据私权优先原则,应当先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中有不少高管想这样做,来规避个人较高的个税。因为这些高管的工资确实是很高,整体的收入算下来,应该是达到工资薪金的最高档45%的,而如果自己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将“工资薪金”的个税,转变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是税率能够降下来,从而个税更低,二是很多地方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所以综合的税负会进一步下降,高管们以此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是,这样的做法当中可能隐藏着不少问题,并且不同的操作方法风险也不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思考:



1. 高管的身份

高管跟公司之间是业务合作还是被雇佣,值得探讨。如果既有雇佣,又有合作,那么并不符合商业逻辑,通过个独避税的嫌疑较大。而有些人可能会选择与公司一刀两断,通过业务合作的方式来规避个税。这当中也会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与公司相关的福利就没有了,包括社保或者是其他的福利。当然,也许这个相对于个税的节约来说可以忽略。

另一个是少了一份保障。如果跟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那么在离职补偿、工伤或者是其他方面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不怕一万,还怕万一。



2. 实际的业务

很多人成立个独,仅仅是为了利用核定征收的优势,当中的业务,水分不少。比如,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给公司开票,将一部分的工资转换成经营所得的形式,但是实际上,个独并没有给公司提供什么服务,那么这就有虚开发票的嫌疑了。因此,要设立个独,应当以真实的业务为前提。

3. 敏感的发票

咨询费发票也不是随便开的。之前有家公司,平时连个几万块的培训都舍不得给员工做,突然来了个几百万的咨询,这样的业务,就很容易引起税务的关注了。所以,大额的“管理咨询服务”并不是每家企业都会有,与企业业务不相匹配的咨询费、会议费等项目,也是一个税务的风险。



总的来说,尽管我们的高管收入高,个税也较高,但是还是建议通过合规的途径来节税,比如用好我们的各项扣除、免税福利、公积金,用好股权的激励等措施,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方法来节税。并且,既然高管们能够拿到这么高的薪水,那就说明是有这个能力,能力越大,社会责任也就越大。大家都学学董大姐的气魄,年薪500万,一年交45%的税,或许能更好地体现我们的税收公平吧。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下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首先,说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上述的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因此,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投资或减少投资、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决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规定。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个人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随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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