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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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被骗的受害者们、已被骗得妻离子散了。一生的养老钱都骗光了。这些受害者的生命钱都没有了不会犯错、犯案去枪吗?真的说成笑话。被骗光钱财的众多百姓要是都想不通进行犯法去枪。社会能安稳吗?只有枪毙诈骗犯法人。枪毙大贪官。枪毙其它行凶杀人等严重罪犯一律死刑后。世道完全能正正常常地勤劳安乐的根本生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山东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8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来讲,诈骗9000元只能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也就是“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对很轻的刑罚。因为9000仅仅略高于6000的起刑标准,应该是相对轻的刑罚。
但是,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很明显,属于第五条“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都死了,属于其他严重后果。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最低十年,最高无期徒刑。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人贩子之所以不能判死刑,其实只有一个原因,这是一种社会现象。
为什么会出现人贩子?
为什么美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不存在人贩子,甚至很多发展中国家也没有?
其实就是一个是否能够合法收养到孩子的问题。
对于日本来说,不能生育或者不愿意生育的夫妻有很多,他们可以通过收养得到孩子。
日本的收养要通过福利院或者国家机构,他们有一些弃婴或者家人各种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
这些孩子还是有一定的数量的,毕竟现代社会什么样的人都有。
所以,日本夫妻通过合法申请,经过审核和批准,就可以得到孩子。
当然,对于日本夫妻来说,收养不收养孩子,其实问题不大。
因为日本有着晚上的养老系统,老人不需要孩子来负责养老。
但中国就不同。
首先,人贩子买卖的孩子,基本都是农村。
农民为什么要买孩子?
原因很大,但绝大部分是为了自己的养老。大家知道,中国以前对农民基本没有养老福利一说,今天也非常差。
农民老了只能依靠孩子养老,不然就是可怜的五保户,自生自灭,通常都活不长。
其次,通过合法手段能够收养到吗?
当然是非常困难。
中国福利院是相当烂的,大家有兴趣去福利院看看就知道。
写到这里,萨沙想起来上周刚刚看到的一件事。萨沙去一个商场的宠物店看猫,笼子里的猫一看到有人来,立即跑过去示好。为啥?猫希望有人将他们买走,不要在店里面受苦。
福利院的孩子也是如此。
一看到有人来,他们就满怀希望,希望是有人收养。然而知道不是,孩子们立即愁眉苦脸。
而福利院收养的孩子也非常少。今天的数字,江苏省全省1.2万余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就是没有人养的孩子,但他们都无法进入福利院,因为父母并没有死,只是遗弃或者失踪。
因为福利院的孩子太少,不要说农民,即便是城市有头有脸的市民,想要收养一个也是非常困难的,有很多要求。
因为僧多粥少,农民依靠合法收养得到孩子,难度很大,甚至几乎是不可能。
然而,农民又要孩子将来养老,就形成了一个市场。
这就像有人吸毒,就一定有人贩毒一样,即便是这不合理的犯罪行为,但客观存在。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口买卖在中国属于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需要。
所以,人贩子就这么出现了。
萨沙是赞成对于人贩子一律死刑,甚至有抢夺孩子变卖,虐待孩子致死的人贩子,应该一律凌迟。
但是,有人则不赞成。
因为人贩子就像贩毒一样,是杀不光的,有人买就有人卖,无非是价格问题。
在很多不怎么禁毒的国家,毒贩危险小,毒品价格就低。在诸如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对毒贩处以死刑,市面上一样有毒品,只是价格比较高。
相反,人贩子如果是死刑,一旦抓捕的时候,难度就会接近抓捕毒贩,执法成本大增。
谁都知道,毒贩因为横竖是死刑,一般直接利用各种武器包括军用武器拒捕,经常造成执法人员伤亡。
所以,想要彻底解决人贩子问题,就要解决这个供需问题,提高我国的福利制度,就压根不会存在人贩子。
换句话说,人贩子的存在,恰恰说明中国的福利还有很多问题。
如果公检法办理曾春亮案件配合默契,他被判处死刑后最早在“十一”国庆节前执行,晚点可能可能在十二月底处决。
曾春亮两次抢劫作案杀死三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他不属于法定不得判处死刑范围人员,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司法机关速审速判可能在国庆节前处决,安慰死者亲属。曾春亮于八月16日落网被捕,公安机关要对他进行预审和指认现场,然后才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阶段一般一周以上;因为曾春亮案件属于有重大影响案件,检察院有可能在侦查阶段同步介入案件,提起公诉也得需要一周以上时间。法院受理公诉后至宣判至少得两周,曾春亮上诉期为10天,二审审理期限得2周,最高法复核的两周,十一国庆节前有可能下达执行曾春亮死刑命令,两个月审理时间显得仓促。
元旦前处决他最有可能。死刑罪犯一般选择特殊日子进行,逢年过节前常处决死刑犯人,司法机关一方面安慰被害人亲属心灵,另一方面减轻羁押场所看管死刑罪犯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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