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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把工程分包给个人_分包企业可以将工程再次分包给个人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7:29:09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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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可以,这个是违法的。中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1998...

不可以,这个是违法的。中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您好!分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用人资质的个人不合法。

谢谢阅读!

  分包本身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分包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个人是不能承接分包项目的(违法的)。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电安装工程指机电设备的组装。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可以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如机电安装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  

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题主想问的应该是: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包、分包的税收以及开票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经历了从11%到10%,再到目前施行的9%,又涉及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以及异地预缴等,可以说是目前最复杂的一个行业了,所以我的回答可能较长,恳请大家耐心开完。

按照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面举例来说明:

背景资料:甲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造价300万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甲供、清包、老项目工程),乙公司为分包方(劳务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下又有若干个包工头或个人,甲建筑公司收到含税工程款30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分包款50万。

至于怎么开具发票,这很好理解,肯定是甲开含税金额30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工程的建设单位,乙公司开含税金额5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甲公司。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等涉税问题如下:

一、先说总包公司

1、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以300万元扣除分包款50万元后的余额,在工程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即预缴增值税为(300-50)/(1+3%)×3%=7.28万元,回到机构所在地应交增值税(300-50)/(1+3%)×3%-7.28=0.00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工程所在地为市级单位为例,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7.28×(7%+3%+2%)=0.87万元;

③合同印花税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签了两份建安合同,一份是与建设单位签的总包合同300万元、另一份是与乙公司签的50万元的分包合同,按照印花税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交印花税为(300+50)×10000×0.03%=1050元;

④企业所得税

目前,大部分建筑业已经由以前的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由于没有具体数据,所以此处不做计算。

2、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以合同价款300万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50万元后的余额,在工程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即(300-50)/(1+9%)×2%=4.58万元,销项税额为300/(1+9%)×9%=24.77万元,因总包选择一般计税,那分包也是一般计税,取得分包方开具的专用发票50万元,进项税额为50/(1+9%)×9%=4.13万元,假设甲公司不存在其他进项和销项,甲公司应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增值税=销项-进项-预缴增值税=24.77-4.13-4.58=16.06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同样以市为单位,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4.77-4.13)×(7%+3%+2%)=2.48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与上述甲公司按简易计税办法时一样,甲公司应交印花税1050元、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数据计算!

二、分包公司(乙劳务公司)

分包方已收到的结算款,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

1、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交增值税为50/(1+3%)×3%=1.46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1.46×(7%+3%+2%)=0.5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

2、乙公司选择一般计税

①增值税

销项税额=50/(1+9%)×9%=4.13万元;

进项税额为乙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假设乙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13万元;

应交增值税=4.13-2.13=2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乙公司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7%+3%+2%)=0.24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

三、包工头或个人

理论上,劳务公司取得分包工程不允许再次转包,但是在实务中却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是否合法,在此不做讨论!

正常情况下,劳务公司可以直接给包工头或个人发工资,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还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兼营等其他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我做的说明只是一般情况,希望能帮到您!

我是财税小青年,欢迎大家指导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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