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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_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16:30:58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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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纵横法律网 于家亮律师

不需要,原因如下: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应当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设置。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对,中外合资企业都会按出资比例设立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中国法律的规定由合资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设立的企业,它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合作企业中只有法人合作企业才能设立董事会;非法人合作企业则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此种权力机构虽有权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但它不是最高权利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业则不一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经营管理上,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而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合作企业经合作各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非法人合作企业在联合管理机构下,可设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而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是的。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其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合资企业法下列发条规定:第三十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    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    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

1,中外合资企业一般形式为有限公司。双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任。以出资比例分红。

2,中外合作企业形式可以为有限公司,也可以为其他组织形式,例如合伙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类: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其中,外资企业一般为外国法人、自然人全资在中国设立的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法》中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会不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其上没有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既是最高权力机构,也是经营决策机构。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所以其董事会既是权力机构,又是经营决策机构。;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希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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