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判刑还有退休工资不_退休职工被判刑还有工资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9:48:31 人阅读
导读:具体分析如下:1、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具体分析如下:1、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2、所以,如果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开除的,就不再享有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的退休待遇;

看了几条回答,基本都是认为退休后判刑的(应该假定为服实刑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和不参加国家对养老金的调整,刑满释放后恢复原养老金,并能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我没有学习过有关这方面的国家政策,但是我理解不应该是这样子的,应该是:第一.判刑并服刑的,服刑期间取消养老金。第二.刑满释放后,重新核定退休养老金,原视同缴费年限全部作废,原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不管这个人原来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还是企业的,都按实际缴费年限并按企业退休人员办法重新核计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回个人养老金账户,不可办理退休养老金手续,也就是没有养老金了。

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出来还有养老金吗?可以用一句话肯定地回答你,养老金肯定是没有了,至于为什么呢?请继续看我下面的回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性质来划分,如果属于编制外的人,判了有其徒刑以后,属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属于编制内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划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的五种类型,是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凡是国家公职人员都要受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约束,犯了过错,都要按照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必要行政处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是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判处了有其徒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处分以后,事业单位即可解除聘用合同,其过去工龄不再计算。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由于没有还没有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所以2014年0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要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是在2014年10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是属于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的人员。

对于已经办理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如果判处有期徒刑的,虽然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所享受的退休待遇将会被取消。

综上所述,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到现在为止也就六年左右,除了视同缴费年限以外,实际缴费年限比较短。如果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实际几乎没有缴费年限,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是肯定不会再享退休待遇的。

企业职工被判五年有期徒刑,退休时养老金有影响吗?这个是肯定有影响的。但影响的不是养老金,而是缴费年限。

第一,服刑期间,无法缴纳社保。

企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期间,由于已经剥脱了公民权利,属于劳动改造对象,判处有期徒刑,一般都会被原单位除名,所以养老保险等社保都是处于停保状态,即使家人有心按照个人身份帮你继续缴纳,也是无法办理的,所以服刑这五年的社保就是处于断保状态,相当于自己今后少缴了五年社保;但是刑满释放恢复公民权利过后,仍然可以按照服刑前办理社保账户,继续缴纳。重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没有用人单位,可由自己进行缴纳,但是服刑五年期间的社保是不能进行补缴的。

第二,服刑期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达到15年,也无法办理退休。

如果在服刑期间,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也达到了15年以上,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属于服刑人员,没有公民权利,所以也是不能办理退休的;但是如果自己刑期已满,出狱后恢复了公民权利,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仍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第三,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服刑的,服刑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

如果在服刑之前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剥脱了公民权利的,在服刑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刑满出狱后,恢复了公民权利,可恢复养老金的发放。但是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不能补发。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对于养老金的影响还是很大的。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因为服刑期间无法继续缴纳社保,出狱后也不能进行补缴,相当于少缴了五年的社保。五年的社保,如果对于刚好能够达到15年的人员来讲,意味着可能要推迟五年退休;对于已经达到15年以上的人来讲,意味着少了五年的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会有有所减少。

服刑期间停止发放退休金,刑期结束恢复退休金的领取,领取金额按服刑前的金额计算。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缓刑期间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复函》中规定:“退休职工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在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犯罪后被处以拘役,或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人员,在其服刑期间,停发退休金,而且,在服刑期间,不参与退休金的调整。在服刑结束后,按照其服刑前的标准领取退休金,幷参加退休金的调整。

本人原来在人员惩戒岗位工作多年,对此类业务工作还是比较熟悉的,我来简单地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已退休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违纪,依然必须按照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被判刑,肯定是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时,公职人员被判刑之后,按政策还必须给予政务处分。也就是要按照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这里要明确的是:事业人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五种。

与《条例》配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最为关键的是《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而判刑3年,恰恰就属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范围。因此,必须按开除处分落实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最应该受到重视的是《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这一条将已退休事业人员直接纳入到处理范围之内;唯一的特殊处只是不再做出处分决定,但必须确定处分档次;还要按确定的处分档次相应地降低或取消其退休待遇

简单地概括一下:事业单位退休后被判刑3年,按照目前有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必须按照开除处分来落实退休待遇

顺便提一句:刚刚出台、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表明:对包括事业单位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退休之后依然必须追究政纪责任,绝非一退了之

其次,看一下中组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具体处理办法

2012年,中组部、人社部、原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该文件第二大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费待遇处理中明确规定:“(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

这里要注意的是:1、己退休事业人员被判处3年徒刑之后,必须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单位酌情处理。2、此文发布于2012年,当时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直接发放退休费,而不是现在核发的基本养老金。即:实际情况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未见新的政策规定。3、可能有些地方直接按69号文中(五)的第二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处理了,毕竟,两种情况在刑事处罚上最接近、最相似了。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已退休的事业人员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出来还有养老金吗?综上所述,对于退休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出来的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正常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肯定是没有任何希望的

为了准确回答这个问题,我专门咨询了当地社保局分管业务的领导,他回复如下:被判实刑、又应该按开除处分重新确定待遇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了2012年人社部的老政策之外,止目前国家并未出台新的具体政策。这种情况在实际处理上,总的原则是:一律停发原退休费及2014年之后的基本养老金,改发基本生活费。不论哪儿出现此类情况,暂时只能以个案的方式向本省人社厅请示,按人社厅的具体答复核发基本生活费。据他讲:此类情况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肯定会非常低,大约仅为1000元/月左右而己

很明显:这一类情况,对人社部门、社保部门、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来说,都是疑难杂症,因为事情本身牵扯到司法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政务、党纪处分制度等多个层面,确实比较难以处理。

判刑人员在狱中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这是国政策规定的。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泉劳社[2008]155号)精神,现就参保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

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4、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退休人员被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6、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扩展资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

1955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

1958 年3 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

从而将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 年4 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

1993 年8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

(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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