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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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是《宪法》。
《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监察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在其他部分相应调整充实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根本法保障,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中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节对“监察委员会“进行了专门介绍。
第一,监察委员会规范的简称是监委,而非监察委。
第二,监委和检察院作为我国现行体制中“一府一委两院”的机构,两者关系首先是独立的。监委设立初衷是为了整合反腐败的力量,监察法上也明确规定了监委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因此监委履行的是国家监察职责,其主要工作内容是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理,并且认为有可能违反的人员也可以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检察院在反贪转隶之后,更多的监督职责是公职人员之外的监督职责,比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罚执行等都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同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职责,也就是说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是相当广泛的,具体监督职责可以到最高检或各地省检的官网上查询。
第三,监委和检察院在业务上肯定也是有相互联系的。监委整合了原来反贪反渎职的职能,在公职人员涉嫌跟职权相关的刑事犯罪时(88种罪名可以百度到),由监委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