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工伤员工离职后,工伤复发是无法享受到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的。
因为在员工离职时员工已经享受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了。
辞职之后,工伤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工伤职工构成伤残的,辞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用于之后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
辞职之后,原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治疗费用自理。
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复发这种已经过了,时效是不可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因为这属于之前的历史问题。
首先,要确定是辞职后。什么叫辞职后呢?那就是当你与原单位的辞职手续全部办理完毕,走出原单位的大门以后,才叫辞职后。这说明你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了,解除劳动合同就与原单位没啥关系了,之后发生的工伤与原单位无任何关系了。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那就是之前发生了工伤,尚未处理完毕的,那么在辞职前要与单位协商好,签订协议。如果工伤的后遗症尚未处理好提出辞职,而辞职时又未提出声明和具体要求就把手续给办理完毕了,这种情况就不太好处理了。究竟如何处理,最好请律师分析分析,他们估计比较清楚这种法律规定,或者是有类似的案例可以借鉴。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复发鉴定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工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也算工伤,法律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工伤复发的,依旧按工伤申报和处理,社保中心会处理赔付和报销。员工工伤后遗症可以要求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
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如果因为工伤造成的自己旧伤复发,这种情况是通过工伤保险可以继续报销的。当然如果你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后,那么也就意味着你没有工伤保险了,但是你这个工伤毕竟是在劳动合同期内造成的一个工伤,所以说你所在的单位虽然没有义务来负责你的这个工商办事,你毕竟是属于工伤保险的一个范畴,因为它属于旧伤复发这样一个现象。
所以说这种旧伤复发,应当是由这个工伤保险来给予再次报销。只需要通过劳动一个鉴定,鉴定出结果是你因为之前的工伤导致的你这个旧伤复发,这样一个原因的话,那么就可以申请这个工伤的赔偿。所以通过这个社保上面的工伤,是可以完成这个社保的赔偿的。
当然前提条件就是,你必须做一个劳动的这个工伤鉴定。因为社保部门只认定这个工伤鉴定的一个结果,以这个结果为依据来给你相应的产生报销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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