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刑诉》第二十条中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另外: 《刑诉意见》第七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到了副厅这个级别,再往上走需要的助力及各种条件已不是常人所能想象,因此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其实没有意义。不过既然问到了,不考虑实际情况,我们也可以从理论上进行一些分析,权当交流,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首先解释一下机构概念。
监狱管理局隶属司法系统,系省司法厅下属的二级行政局,主要负责辖区狱政管理工作。监狱管理局实行双主官制,局长和政委常规设置都是副厅级,其中局长一般是由司法厅党组成员或副厅长兼任。
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地方行政机关平行的国家权力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我们常说的“一府一委两院”,其中的两院中的一院就是法院。法院在业务上实行的是垂直管理,最高院院长是副国级领导,省高院院长为副省级,地市中院院长则是副厅级。
从行政级别看,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和市中院院长是平级,两个岗位起点一样,分属不同系统,很难比较出谁上升空间更大。但是考虑到单位平台和层级,两个岗位未来的晋升空间还是有区别的。
比如监狱管理局,其上级主管部门是省司法厅,厅长是正厅,副厅长是副厅,最多高配正厅职级,监狱管理局局长作为司法厅二级机构的主官,最高不可能突破正厅级别,大概率会在副厅岗位上干到退休。而市中院院长则不一样,在这个岗位上干得好,很大可能调任省高院提拔担任副院长,由于省高院院长是副省级,其副院长一般都高配正厅,这意味着市中院院长有很大概率晋升正厅,而且是实职,与监狱管理局最高解决正厅职级有本质区别。更何况,在高院还有进一步晋升的可能,理论上有望提拔副省,个人晋升的“天花板”实际上也比监狱管理局要高出很多。
换言之,理论上市中院院长要比监狱管理局局长有发展优势。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不过现实中还要看个人情况来定,毕竟到了这个级别,随时有可能调任其他岗位任职,一旦走出本系统,未来就有无限可能,很多事情就不好说以后会怎么样了。
一般在区县人民法院开庭!因为关押被告人的看守所在区县一级,这样方便就近,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驾驶司法警车和提押、装载在看守所羁押的人犯,即被告人,就地到庭由人民检察院公诉、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质证、控辩双方法庭辩论辩驳、当庭开展对被告人法制法律法规帮助教育、审理、宣判等等庭审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根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问题挺有意思。
关于法院,我国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县区级)、中级人民法院(地州市级)、高级人民法院(省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级)以及铁路、军事等专门人民法院。
法院的区别不在于其判决书的效力范围,只是为了区分案件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不管哪一个法院的判决书,只要生效了,在全国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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