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特大责任刑事罪_破坏消防设施刑事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5:45:47 人阅读
导读:经营那种娱乐场所或者吃饭的场所,因为消防不过关而导致严重的事情。先看看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营那种娱乐场所或者吃饭的场所,因为消防不过关而导致严重的事情。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举案例说明。

案例1、某单位,为了单位车辆加油方便,自行购置设备设立了土加油站。在消防例行检查中,检查人员下达了《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业。结果单位安全检查人员向负责人汇报后,负责人未置可否。一个月后土加油站发生爆炸,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八百多万。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科科长、分管副科长分别被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消防责任事故罪,指的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消防责任事故罪特征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②本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③主观方面为过失。行为人对火灾发生存在过失,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但对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则是明知的。④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此处的“消防管理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严重后果”指的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严重损失。(2)消防责任事故罪刑罚。根据《刑法》第139条规定,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刑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一)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二)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1、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警告、罚款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依法实施。

3、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偷盗市政消火栓达到一定程度,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首先要看火灾的大小,其次要看管理人是否履行了职责

2、消防安全管理人如果履行职责不好,可能会负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大概会涉及到消防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等,这个可以查刑法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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