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_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1:46:28 人阅读
导读: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签劳动合同问题,另一个是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问题。但是签劳动合同问题优先,由于企业没跟你签合同已经违法,需要依法向你支付未签合...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签劳动合同问题,另一个是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问题。但是签劳动合同问题优先,由于企业没跟你签合同已经违法,需要依法向你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至于后面的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的赔偿不用太操心。因为一次赔偿不得超过你工资的20%,当然企业可以分多次。不过你不用管这个问题,先把劳动合同问题解决再说。 如果企业找你索赔,你不想赔的话你就找企业要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遇到困难向劳动局投诉就可以了。

针对这个问题,如果的确是因为员工因为疏忽大意给单位造成了,损失,那么员工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点是确定的。但怎么赔偿、赔偿多少,这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这个损失额怎么确定?肯定不是公司说了算,也不是员工说了算。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那就没问题,如果达不成一致,一般需要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公证机构来确定损失额度。

二、员工在这个损失案例中承担多少责任,是员工全额承担,还是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这个公司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方案,如果有争议,那就要看双方的证据来评判,如果金额较大的时候,可能就需要法院来判定。

三、公司可以在员工每月工资中按比例扣除一定的工资来赔偿工资,但一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综合以上,我们一定要注意,损失金额的合不合理、自己在损失中究竟承担多少责任比例、以及每月工资中扣除的金额合不合理。也就是说,发生了损失,只要还在公司继续做,那么就可以不用掏现金来赔偿,而是从工资中每月比例扣除。但如果产生离职的情况,那么公司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要求员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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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中未对员工给企业造成的“重大损失”作出明确定义,如果确实要界定这种情形,建议你可以参照行业协会或国家相关机构制定的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渊源之一,因此,关于题主此问题既然国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标准界定,那么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来进行相应的界定,只要企业有具体的标准,且此标准经过员工代表会议,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就具备法律效力。

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有形、可衡量的损失,你可以定500,1000,5000,都可以,前提是制定程序要合法。

固定证据之后,行政作出解除合同决定前,将理由通知工会,给予工会一定时间反馈意见(工会是否反馈意见不影响行政决定),然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安排工作交接,进行工资结算和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则全额赔偿;若过大过失造成的,则部分赔偿,赔偿比例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统一标准;若一般过失造成的,则无需赔偿。相关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扩展资料:要求赔偿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制定规章制度;(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因违章作业造成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让劳动者知悉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四)、证明损失的存在。一般应为直接损失,比如货物的损毁、客人的索赔,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预计的利润;(五)、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企业对因内部承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否扣发工资问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以上是法律规定,但实际一般小的损失公司很少要求员工进行赔偿,多数进行警告处分和罚款。损失较大的话,建议根据情况联系劳动仲裁机构等国家机关进行调解并明确具体责任占比和赔偿金额。

《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各界对于这一新法的关注可谓“史无前例”。当然我们的规章制度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修订。

劳动法顾问对公司的旧制度进行了初步审查,不审不知道,一审吓一跳。原来制度中有这么多的漏洞,甚至还有不少直接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很多修改意见需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顾问进行讨论确定。不过最近一直忙着做上一年度的年终考评,只能选择将制度修订的事情暂时搁置。“按照法律规定,严重违纪的,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我们之前看过,贵公司针对保安部的相关制度、劳动纪律等都已经非常陈旧了,基本上没有规定可以参考。因此,如果按严重违纪来处理带班班长,找不到制度的依据,风险很大。因此,只能往‘严重失职’方向靠了。按照法律规定,员工严重失职并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公司必须证明员工严重失职行为的存在。你去调查时,重点要了解失窃前后相关责任人都在做什么,以及他们的岗位职责。另外,还要了解此次事件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之前,制度制定好后只要向员工公示就可以了。但是2008年后制定或者修改后的制度一定要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像我们公司既没工会又没职代会的,还要经全体员工通过后才能执行。否则,这个制度即使存在,对于员工也无效,发挥不了任何作用。”“劳动法顾问建议我们考虑用‘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规定来处理,但用这个条款,要求员工的行为必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现在仓库的财物已经全部追回,所以对于这一条也不符合。另外,公司对与班长的岗位职责以及保安怎么请假等相关问题,也没有做过规定。所以说,认定这个带班班长属于‘严重失职’,恐怕也有些牵强。真把他辞退了,万一他打起官司来告公司,还是比较危险的。 ●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这种定义及列举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人之常情。此外,还要确保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必须符合两个必备条件:一是员工有严重失职行为,二是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失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所谓重大损失,用人单位还得举证证明单位遭受了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需要单位来算,然后单位还要有依据能够证明这个经济损失已经到了重大的境地。多少属于重大损失,单位可以规定,单位没有规定的,由仲裁机构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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