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电子邮件作为数据电文,存在可修改可删除等特性,如果其真实性得不到认可,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很难作为有效的证据,除非对方认可。所以如果可能,建议最好是做电子邮件的公证,公证的电子邮件被采信的可能性非常高。 如果不做电子邮件的公证,建议举证期内,提交能证明事件经过的完整的电子邮件的打印版,然后开庭时携带电脑,现场打开并登陆电子邮箱,向法庭演示电邮的发送记录。这样 也可能被采信。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电子邮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二、起诉前,应该申请证据保全。因为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主要的问题是它的真伪性,只有经过鉴定和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申请证据保全,由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后可以作为自己有力的证据。
三、也可以当地的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一份《电子邮件书证意见书》来辅助下。
约定甲公司一个月后交付作品,某学校受到作品时三日内支付全部费用。
在制作过程中,因某学校多次修改短片,拖延付款时间,与甲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某学校支付制作费及违约金。在庭审中,甲公司提取了网上复制的电子邮件,证明甲公司已通过网络传递和邮寄光盘的方式交付了作品,但交付的时间已超过了约定的时间,邮件内容显示是因为某学校迟延提供作品素材导致甲公司交付作品延期,某学校应承担违约责任。甲学校当庭交付了电子邮件,某学校却当庭否认电子邮件内容,法庭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78条: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不予采信。最终只判决某学校支付制作费,但甲公司违约金的请求未得到支持。笔者认为,当今电子商务非常普遍,确实给交易带来了快捷、方便、节约成本的好处,但在履行合同义务和要求权利的同时,应切记在交易的各个阶段仍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固定证据,避免诉讼中的被动局面,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同权益。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是需要和其他证据相配合,单独的电子邮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微信证据
微信中的文字部分,可以直接截屏,作为文字证据提供。
微信中的语音部分,如果内容比较多,最好将语音内容转换为文字,并经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语音部分内容不多,可以由自己转换成文字并向法庭提交。
目前北京的大多数法院是接受上述提交证据的方式的。
二、电子邮件证据
打印电子邮件的页面作为作为文字证据提交。如果邮件中有附件,应当将附件的内容也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
三、手机短信证据
对于手机短信,可以直接截屏,作为文字证据提供。
注意事项:
1、开庭时,需要打开微信、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当庭核对。
2、如果微信中的内容很多,最好进行公证(包括把语音部分转换成文字),否则开庭时质证时一是耽误时间,二会手忙脚乱。
3、提交的微信和手机短信内容要包括双方的谈话内容,对一个谈话主题要有连续的内容。
4、电子邮件要有双方往来的内容。
你好 电子邮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在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中叫电子数据。
第一可以截屏,第二可以录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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