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退休后待遇_工伤待遇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22:19:20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吗,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吧,安你的伤情,轻重肯定有一定的补偿,享细情况吗,我也不太了解,你看看大家的说法吧,谢谢。,,,工伤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方...

这个问题吗,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吧,安你的伤情,轻重肯定有一定的补偿,享细情况吗,我也不太了解,你看看大家的说法吧,谢谢。,,,

工伤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方面的待遇:

1、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劳动能力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

4、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死亡后近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所在省市规定是否享受工亡补助金。工伤职工进行了一次性赔偿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可以享受上述待遇。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退休停发伤残津贴领取退休工资 2.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三)工伤职工达退休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家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谢邀简答:这个问题在前几次相关的提问中,己经回答过了,如果网友们还没有看到,我和大家再重新学习、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暂行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伤愈后要做伤残级别鉴定(1一l0)

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

十个级别的伤残补助金是这样划分的:

一、一级为本人24个月的工资;

二级为本人22个月的工资;

三级为本人20个月的工资;

四级为本人18个月的工资;

每少一个级别减少两个月的工资。这其中还享受三个等级的护理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0%;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40%;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0%;

二、被评定为1一4级的伤残人员,单位不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退出工作岗位,每月亨受不少于当地最低工资75%的工伤补助金。

是特殊工种的,男的年龄到达55岁,女的45岁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停发所有的补助金,每月享受社保部门发放的养老金。

三、被评定为5一l0级的,员工如果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不愿意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每干满一年(12个月)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的,按照双方年限、权、责、利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就完了。

四、伤残人员退休后,可以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残疾证,享受残疾人应该享受的政策和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主要有:

  (1)就医待遇

  第一,治疗。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二,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四、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五,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伤残辅助工具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生活护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二、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过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因工死亡待遇,具体可参考下文因工死亡待遇的有关内容)。

  (1)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基本养老金保险。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另外,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因工死亡待遇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具体可参考下文因工死亡待遇的有关内容。

  (2)五级、六级伤残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安排适当工作或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要参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七级至十级的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要参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工伤复发和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治疗待遇、伤残辅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护理等待遇。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四、因工死亡的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

  (4)特别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前述三项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待遇。

  五、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1)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控。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下落不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职工因公死亡的规定处理。

(3)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本人工资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1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其他有关问题。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7)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8)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9)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六、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问题处理:

  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这个得分情况来看。

1,如果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即使已过退休年龄,仍然可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可收集工资打卡流水,工作服,工牌,或证人,先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一般还是应该先去仲裁,拿上仲裁不予受理通知,再去法院进行下一步,依然适用仲裁前置。

2,如果是领上社保的退休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也就是与单位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是享受不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当然也有一种例外,是虽然已经领上社保,但工作的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给缴纳了工伤险,(这种情况存在,但比较特殊),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9年九级工伤赔偿项目: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3、辅助器具费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停工留薪期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从上文内容可以得出,2018年9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一次性补助九级伤残职工9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些人可能不明白工伤退休是什么意思?工伤退休是指工伤职工办理的退休手续,普通人感觉起来会跟一般职工退休没两样,但实际上是一类非常复杂的事情。

工伤职工退休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第1类是普通工伤职工的退休,第2类是领取伤残津贴工伤职工的退休。

普通工伤职工的退休

普通工伤职工一般是指工伤伤残鉴定等级为5~10级的职工。这一类职工原则上可以继续工作,继续有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工伤5~6级职工只要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保留劳动关系直到退休,除非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不安排工伤5~6级职工工作,但前提是为工伤职工缴纳社保并发放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7~10级的职工,不管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只要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一定的工伤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另外,工伤保险基金还会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5~6级职工,职工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这些职工在养老金计算的时候,是按照普通职工来对待的。养老金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如下图)。

基础养老金跟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等因素挂钩;个人账户养老金跟个人账户余额,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等因素挂钩。

实际上这两项待遇最主要的还是跟职工当年的缴费基数相关。相同缴费年限下,如果缴费基数高最终的养老金待遇就会高。相对而言,工伤职工的工资待遇,法律都要求用人单位保持不变。可实际上由于岗位变动和时间发展,工伤职工还是有可能吃亏的。这也是国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原因。

特殊职工的退休待遇

特殊职工主要是指工伤伤残1~4级的职工。工伤伤残1~4级的职工只要鉴定属于相应级别,直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给付伤残津贴的待遇,伤残津贴的标准是按照本人工资的90%~75%确定。如果生活不能自理,还可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50%领取工伤生活护理费。

值得一提的是,伤残1~4级职工一般都属于失去劳动能力了。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男同志50岁,女同志45岁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到了办理退休手续的年龄,就可以直接办理退休手续,也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待遇领取基本养老金。

工伤保险基金有一个特殊保障,那就是如果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话,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就会补足差额。有人会说,伤残津贴是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随着时间发展会不会越来越低呢?不会的。各地省级政府,每年都会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时候都是按照本人伤残津贴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增加。同时各地还会设立最低标准,比如上海市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一级伤残,7044元;二级伤残,6599元;三级伤残,6195元;四级伤残,5810元。

另外,安徽省还会对1~4级伤残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进行倾斜照顾。如果低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按照平均额度予以补齐。

所以,伤残职工在有关养老金待遇上还是就高不就低的,能够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可是毕竟伤残是身体上的伤害,是多少钱都不能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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