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_土地收回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9:58:22 人阅读
导读:收回土地使用权是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58条...

收回土地使用权是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依据就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如果达成了征收协议,土地使用权就自然收回。该条例规定有两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依据十九条,以相邻地段商品房价格为参照,取得国有土地证的院落按房屋的价格评估。产权调换以改善居住条件,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法定原则,即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越拆越大,越拆越好。《民法典》359条法定的住宅用地使用权70年自动续期。选择补偿方式是拆迁征收中最重要的问题,依法阳光的选择补偿方式是支持拆迁征收工作的起点,支持建设美丽的家园!!!!!







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扩展资料:

桂林市临桂区合法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近日,桂林市临桂区召开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会议,着力让闲置土地“动”起来。

会议指出,该区需整改和处置到位的闲置土地共25宗,合计面积80.62公顷。其中国家例行督察广州局督办的项目用地16宗,面积56.62公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督办的项目用地9宗,面积24公顷。

会议要求,10月底前该区需完成闲置土地处置达60%,即需动工或收回闲置土地726亩;12月底前闲置土地处置达100%,即需动工或收回闲置土地1209.3亩。对以倒卖牟利为目的圈占土地造成闲置的,坚决依法收回。

对未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投资达产的,限期到11月底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至11月底仍无法动工的项目用地,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参考资料:http://gx.people.com.cn/n2/2018/1105/c387888-32243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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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有套路;高额补偿有妙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行政处罚性“收回”。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那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等。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政府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对此《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均有明确规定。

上述两种方式均属于 “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不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因此本文不做过多探讨。以下仅就第三种收回方式“法定事由收回”做重点说明,后文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也均是指“法定事由收回”方式。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到底是依何程序进行,又是依何标准补偿呢。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只有有权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收回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虽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补偿方案等进行规定,因此急需立法予以完善。综合各地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当如何给予补偿呢。依据《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实际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应当分为两部分来看。对于地上的建筑及附属物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进行补偿,既对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价格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于没有地上物部分的土地应当参照收回土地时的评估价格既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对此《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作价补偿方式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的,应当对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予补偿。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的作价补偿金额参照收回土地时的评估价格计算。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何不同,它们二者的补偿又有什么区别呢。笔者认为两者的本质是一样的,补偿也应当是相同的。国家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真正需要的是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本质是对房屋所占土地的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补偿时只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补偿,因为对应土地的价值已经被房屋所有权所包含。但是同时收回的土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房屋所占土地,而是包括了房屋连带范围内的土地。当然该连带范围不能无限扩大,仅对相应容积率范围内的土地可以一并收回。综上,笔者认为如果一处土地容积率很低或根本没有地上物,那么就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反之则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至于何种情况适用房屋征收程序何种情况适用土地收回程序应当通过立法对不同房屋的连带土地使用权范围做出明确界定。但是不论适用何种程序,本质上都是对土地价值进行补偿,因此物权人获得的补偿应当是一致的。

虽然从理论上说,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却有可能出现很大差别。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个人或单位仅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由于没有土地所有权交易,土地的市场价格也就无从谈起这就造成土地的补偿标准无法确定,所谓的土地评估价格与实际通过招拍挂卖出的价格差别巨大。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国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

(三)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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