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项不属于医疗事故_漏诊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3:35:47 人阅读
导读:手术的原因是意外事故还是疾病?疾病造成的医疗意外死亡,这块还比较空白,一般都进入了医疗事故鉴定,看有无过错。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

手术的原因是意外事故还是疾病?

疾病造成的医疗意外死亡,这块还比较空白,一般都进入了医疗事故鉴定,看有无过错。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发生医疗意外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中,需要结合具体诊疗情况判断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条件 要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必须具体以下几个条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即不构成民事责任,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在医疗行为中,损害事实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的结果,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以外和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应由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和补救,不构成医疗事故损害。因为,该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等后果。对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必须会导致其肉体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而患者的死亡或严重残疾也将使其亲属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所以,医疗损害既包括患者身体利益的损失,也包括财产的损失(、护工费等),还包括精神的损失。 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民事侵权法理论,行为与后果有联系,才应承担责任。而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医疗违法行为是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医疗损害则是医疗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事实因果关系确定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属于造成医疗损害结果事实上的原因,法律因果关系确定构成事实上原因的医疗过失违法行为是否成为应对该损害后果负责的原因大小,不难看出,前者确定责任的成立,后者确定责任的范围。 3、行为的违法性。这是首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条件。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事故中,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违法或违规行为。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医疗事故中,构成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观过错,仅指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也就是说,只有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避免这一心理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医疗行为,结果导致对患者的损害事实发生,才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责任。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2、 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才构成医疗事故,任一条件不满足都不是医疗事故。即使都满足了条件,构成医疗事故还需要相关部门出具鉴定结果。

意外拒赔1:普通摔倒就死亡不赔

原因详解:一个健康的人如果摔倒了,可能也就是骨折或一些小擦伤,而如果某人普通摔倒就死亡,那极有可能是事故中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疾病,而滑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

根据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当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因此,一般摔倒就死亡,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意外拒赔2:中暑身故不赔

原因详解: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而且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因此,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意外拒赔3:高原反应不赔

原因详解: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不符合意外险“突发的,不可预见的”这一定义要素,产生高原反应并非“意外”,所以拒绝赔付。

意外拒赔4:个体食物中毒不赔

原因详解:食物中毒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三个要素,属于意外事故。但是因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也可能是因为个人体质关系所引起的肠胃疾病。

一般情况下,若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发生食物中毒症状者,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单独个人的食物中毒则会被视为个案,意外险不会理赔。

意外拒赔5:妊娠意外不赔

原因详解: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意外拒赔6:猝死不赔

原因详解:猝死是疾病,而非意外。猝死是人类最严重的疾病。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是:平时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者,在出乎预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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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诊也是医疗过失,只要有过失并造成了后果,就构成了医疗事故,就应该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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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的鉴定要求是什么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二、执业医师要完成的工作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二)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三)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四)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五)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三、医疗事故鉴定有几个阶段

鉴定程序可分为受理、调查、作出鉴定结论三个阶段。

1、在受理阶段,当事人双方可在人民法院或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选定鉴定委员会委员,组成鉴定委员会,由主持人公布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当事人可提出回避申请,由有权机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2、在调查阶段,当事人提供相关的申请书、病历等证据。鉴定委员会一般应口头调查,并应公开进行。目前的鉴定程序都是书面调查,这样不利于查清事实,也不利于提供证据和充分地辩论。

当事人可委托医学专家或律师出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鉴定委员会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听取双方意见,并对双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纳。整个过程及内容由记录人记录在卷,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3、在作出鉴定结论阶段,鉴定委员会评议应不公开进行。由鉴定主持人负责鉴定书的的制作。

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清楚医疗事故的鉴定要求是怎样规定的吧。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是为了更好的处理相关问题,鉴定结果也是与最后的处理结果相关的,因此大家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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