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_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要签协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3:22:08 人阅读
导读:“共享员工”目前与合作方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派遣合同,劳务合同下,员工是对特定的项目进行服务,而不是在特定的岗位进行工作。如果员工是跟原单位直签,根据《劳动合同...

“共享员工”目前与合作方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派遣合同,劳务合同下,员工是对特定的项目进行服务,而不是在特定的岗位进行工作。

如果员工是跟原单位直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许可,也就是说目前几乎没有什么非劳务派遣公司去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其次,如果员工本身是派遣工,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62条,用工单位是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

也就是说,从这两个角度来讲,现在还真的几乎没有订立派遣合同的“共享员工”。

我们知道劳务外包是适用《合同法》去调整双方关系的,也就是在劳务外包下,劳动者跟用工方是平等的。

可是,现在用工方有这么多,所谓的“员工”是被共享了,但用人单位能共享吗?显然不能。只不过,共享的发起方承揽了一些因为现金流难以支撑的企业的员工的生计,这点是值得肯定的。

当然,总的来说,“共享员工”只是披了一层时尚外衣的劳务外包合作模式,现在最不可测的就是是否有人借助倒腾所谓的“共享员工”之机,套取巨额的人头费用,从而让员工在来回被借调时充当了少数野心家牟利的工具,自己的收入却不见得比“共享”之前增加。

感谢邀约。

各种企业单位普通用劳务派遣员工符合劳动法吗?

这个话题比较沉重,从劳动法的定义上来说劳务派遣是不允许的,请注意不是违法劳动法。从市场经济角度来说劳务派遣是当下经济产物,它又是表面合法正规的。

劳务派遣工本质

劳务派遣的本质就是:劳动力转承包,说的直白点就是将工作转手给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由第三方进行岗位匹配人员,赚取用工差价。类似工地工程“包工头”,只不过派遣公司做的更加规范一些,在用工方面该有的保险都有,起码明面上找不出破绽。

劳务派遣工的工作

一般从事劳动派遣都是些简易或苦力工作,比如:保安、保洁、执勤、流水线等工作条件差,流动量较大的工种。对于多数企业来说,这些岗位人员流失率高,频繁换人,有人能承包也是喜闻乐见的事情,每个月的离职率和工作会降低很多。

大名鼎鼎的零时工

劳务派遣还有个比较出名的名字,就是经常“背黑锅”的零时工!

有下列情况的劳务派遣属于违法

多数情况下,劳务派遣起码表面用工没有违法行为。重新修订的新版《劳动法》就针对劳务派遣做出针对修订。

1、同岗同薪。被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员工必须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参照该工种所在地相同岗位劳动酬劳确定。

《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2、用人单位打着劳务派遣进行合法避税行为。

3、利用劳务派遣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行为。

4、故意降低劳务派遣工薪资行为。

5、比原有公司人员加班时间长,变相降低薪酬行为。

6、克扣劳务派遣劳动者节假日福利品行为。

以上行为都属于违法新版劳动法。

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用工方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劳动力过剩,能解决劳动者的就业问题,起到很好的作用,只是被一些不良派遣公司钻了空子,吸取劳动者的血汗钱,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以上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公司绝对有直招的能力,可是公司没有这么做,实际上我们从派遣公司的广告就可以看出一些门道,这些广告其实是分开做的,面向用人单位的是一种,面向劳动者的是另一种。

派遣公司在面向用人单位做广告的时候,广告里面明确的表述了正式工因为高福利和稳定的身份所产生的工作惰性,让用人单位看罢,油然而生一种不可抗拒的诱惑。甚至还有的广告词用了一些侮辱性描述,已经被相关部门处罚,这里就不再引用。

同时,派遣公司面向劳动者的广告则是夸大待遇,强调就业刚需,目的也是为了吸引劳动者。

也就是说,在这里面最有话语权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他们其实并没有怎么表达意见,尤其是用人单位并没有倾听劳动者,毕竟派遣公司披上了一层外衣,大肆鼓吹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绝大部分用工风险,使雇佣关系和用工关系完全分离。

因为派遣公司的那句话:人,你尽管用,责任,我们承担。于是用人单位也就信了。

用人单位确信的是,他们在这种用工关系中赚到了好处。

事实是不是这样呢?

其实早在2010年,某个发达国家就对此作出研究调查,采访了大量的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的高管把最核心的数据透露给记者,也就是说,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所省下的那部分钱,确实带给他们一定的增长,可是这些增长在几年以后竟然被无形的消耗了。

是什么原因?

记者采访了大量的派遣工,原来,派遣工因为与正式工的待遇上面的巨大差距,身份地位和福利的巨大差距,使他们对这份工作产生了厌倦与逃避,原本的责任心荡然无存,在使用原材料的时候,用一桶丢一桶,而且极其不爱护那些昂贵的生产设备,这些昂贵的生产设备比没有使用派遣工的时候寿命缩短了一半。

他们没有主人翁的心态,在那些与别人协作才能完成的工作环节上推诿不清,纠缠不下,把可以干活的时间用来推诿。

这就是当时很著名的一个节目,也就是证实了派遣工会对用人单位造成“反噬”。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人心毕竟是人心,当你知道你干的活比别人多,领的工资福利只有人家正式工的1/5的时候,你是否能平静的默默接受这一切?

用工单位不需要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协议,但是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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