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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这个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的期限,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劳动合同无论是试用期内还是正式期内,那么都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的30日内给员工购买社保,所以说这一点是没有办法改变的,也就是说试用期内的员工是依法享受社保待遇的。那么这个劳动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就把这个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给大家看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面有明文规定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所以说这个试用期限是根据你签订劳动合同的长短来决定的,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说试用期超过6个月就属于一个违法的。当然你的这个个人社保,在试用期内的第1个月实际上就应该购买,这也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你无论你的试用期有多长,那么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30日内就应该依法给员工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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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1项2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时间,这对劳动合同当事人都有意义。
对用人单位来说,便于进一步详细考察被录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的条件。
对劳动者来说,可以使劳动者实际地了解自己从事的劳动是否符合自身的特长、兴趣、爱好,同时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原来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是否存在欺诈现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在试用期内的双向选择,可以使双方准确了解对方,有利于履行劳动合同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试用期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需要说明的是,在规定的试用期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惟一参照,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要将自身的技术含量因素考虑进去,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关于试用期的次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 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没有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否则就背离了实行试用期的初衷。
少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均作了规定。
但为了实务操作的科学性,在实践中应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
劳动期限在六个月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这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可以是1个月,也可以是2个月。
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也可以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但不能超过6个月。
正规单位的试用期一般是1个月至6个月,具体看你应聘的职位
按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企业在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限,第二次应该是补充协议之类的,根据你表述,我猜测应该是经过你签字的,这个企业不算违规。
目前来看你的叙述:你们在第一次试用期满之后签订了延长3个月试用期协议,企业现在的意思是要解聘么?
如果这样的话给出以下建议:
1、你自己不要写辞职报告,应该由企业出具解聘合同,获取赔偿(按照你入职时长,应该是1个月的工资)
2、如果近期没有工作打算,可以在公司出具解聘合同后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
3、如果企业没有交社保(按规定试用期也是必须交社保的,属于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必须在30日内办理社保),建议你搜集证据(工装、工牌、工资流水、考勤打卡记录、活动参与照片、培训照片等等尽可能的搜集你存在过的证据)去进行劳动仲裁即可,可以获取合理赔偿(社保补缴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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