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是单位上班的,这个问题还真不知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这样一看,题主的公司显然已经违反了本项规定。
其次,20元6小时的加班费正如大家所说,违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题主可以按照基本工资简单计算一下你每小时应得的工资报酬,每加班一小时应得正常每小时工时的两倍工资报酬。这一点 @Lv Winston 算的没有错误。
还需要注意到的是,题主所说的是公司强制加班一小时。那么这里所谓的强制是如何强制?不加班就扣工资?或者是签名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所以如果公司并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更加构成违法。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取消加班。
我是阿凯律师,欢迎关注阿凯说劳动法,了解更多劳动法知识。
现在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到期的,如果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如果公司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相关的劳动待遇可以参照之前的合同。如果过了一个月,仍然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注意】:为防止公司以签订短期书面合同,到期后不签书面合同,大部分地区均支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书面合同,继续用工的,超出一个月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但不排除某些地区仲裁委和法院不支持,要具体对待。
再次,如果超出一年,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需要立即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要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最后,关于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如果未签订的状态持续到现在,对于双倍工资部分,可以从现在往前倒,一年以内的可以计算。超过一年的,没有时效中断的事由,则不能再主张。
那你明白了吗?觉得我的回答有帮助的话,欢迎关注。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不及时履行义务规定了诸多的惩罚性措施,其中有一项是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如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实践中广大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于“双倍工资”的理解仍有偏差,下面将分析几个常见问题:一、不是所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适用“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即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而言,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双倍工资”。二、“双倍工资”不是从未签合同当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因为法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举例说明:甲从2008年7月到单位工作至2008年12月底,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那么小王要求双倍工资的期限应该是从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三、“双倍工资”其实是“单倍”。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举例说明:甲从2008年2月到单位工作至2008年5月底,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起小王每月工资为3000元,并且每月已经按时足额发放了;那么如果小王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双倍工资”,则该数额应该为3000*3=9000元,而不是18000元。四、有些情况下的用工形式,不存在“双倍工资”。有些用工形式,虽然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例如非全日制用工,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如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法律并不强制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然也就不存在“双倍工资”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