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并不能。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应为强制性条款,而非任意性条款,故当事人不得排除适用,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排除,也不生排除之效力。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源于其特殊的合同性质,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其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之中,即使附一定条件,该所附的条件也并非合同的对价,因此也改变不了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质。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负担义务,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的状态,本质上是不符合民法的精神的,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护,民法也认该合同为有效,并予以保护。但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对赠与人赋予更多的权利以平衡双方利益,以期符合民法平正公允之精神。
借款合同约定的是出借方富有出借金钱的义务,借款方富有归还本息义务,为双务合同。借用合同,未规定借入方具有除归还外的其他义务,所以为单务合同。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之间的关系是电脑借用合同。借用合同在我国属无名合同,学理上属实践合同、单务合同。所谓无名合同,是指其并非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几种类型,但法律关系的处理可以准用《合同法》类似合同规定。所谓实践合同,是指其以乙向甲交付电脑为合同成立要件。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只有甲一方负有到期返还电脑的义务,乙没有对待给付义务(虽然乙负有忍受甲无偿使用的义务,但与甲返还电脑的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
2.甲丙之间的关系是赠与合同。从题述来看,甲不仅与丙达成赠与合同,而且交付了电脑给丙,也即实施了处分行为。
综合1、2可知,甲并非是电脑的所有权人,而只是无偿使用权人,其实施的处分行为是无权处分(关于无权处分,主要来源于罗马法nemo plus原则,意指任何人不得转让比自己手中权利还多的权利)。甲的无权处分行为违反了借用合同约定,自然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FLIA研究员徐晓颖
这个问题法律有所规定。借用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什么意思呢,就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通俗来说,就是你把对方要借的东西交付给他,借用合同才能生效。若只是双方达成借用的合意,但并没有完成交付,这个合意约等于没有。这就导致了借用合同是一个单务合同,借用人负有返还借用物的义务,而出借人没有义务。也就是说,借用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但是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借用人都讲诚信,所以在借用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应当及时催告对方履行义务(注意:这是权利而非义务),若出借人不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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