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形式包括:
一、合同承受
所谓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企业合并
所谓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三是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四是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含义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一般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移转),是债(债权债务)的当事人的债权与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这种债的当事人地位的整体移转,对于合同而言,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更替。
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转移)的类型
1. 企业法人合并
企业法人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 企业法人的分立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合同承受(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移转)
通过合同约定,将原合同当事人一方权利义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人)。
4.因继承产生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移转),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否则,继承人将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移转)生效要件
1. 企业法人的合并
企业法人合并,无论是创设式合并,还是吸收式合并,无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原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给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以通知或公告为准,即发生法律效力。
2. 企业法人的分立
(1)企业法人的分立,一般也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原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以通知或公告为准,即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移转)另有约定,优先适用约定条款。
3.合同承受(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移转)
(1)须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存在;
(2)所承受(移转)的合同须是双务合同;
(3)原债的关系当事人与承受人有协议;
(4)须经承受人(接受债权债务移转的人)同意。
5.因继承产生的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移转),可因被继承人死亡,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合法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并移转于继承人承受。
我理解的概括承受是从两个方面变为一个方面,比如债务人继承了债权人的遗产或者一个法人债权人合并了另一个债务法人,从而导致债权债务混同。 而特定承受是指比如张三欠李四3块钱,王五第二天又欠了张三3块钱,于是张三把自己对王五的债权转让给李四,这里的可能涉及了第三人的参与。 感觉有点抽象,记住典型的那两个情形就OK了吧。
我是西南政法的,我的理解是概括承受一般是产生一个新的主体并概括承受债权和债务。而特定承受一般发生在债权让与或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即只承担特定的债权或只承担特定债务,没有同时承受债权债务。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你所假设的三种情况:(1)A欠B钱,B欠C钱然后B把对C的债权和对A的债务一并转移给另外的人,这个不属于概括承受。因为概括承受是要转让针对同一人的债权债务。你的这一假设是债权转移与债务转移两个行为(2)A欠B钱,B也欠A钱,转移给另一人,你这一假设我没看懂是什么意思。抱歉(3)买卖合同中双方互负债权债务,一方将债权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这个是债的概括承受。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属于合同的概括转让,即债的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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