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开除党籍吗_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五年一下的,一定要开除党籍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8:28:55 人阅读
导读:理论上,被判刑是给予刑事处罚,而被开除党籍是行政处分。一般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行政机关会剥夺你的政治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理论上,被判刑是给予刑事处罚,而被开除党籍是行政处分。一般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行政机关会剥夺你的政治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最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判处1年有期徒刑不该被开除党籍。实践中会看个人表现,比如是否有逃逸行为,是否及时支付赔偿款、补偿款,主观态度如何!

问题是:判处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已经开除党籍,公职可以保留吗?

答案是:要区别不同刑罚种类、不同身份公职人员而定。

一、判处监外执行犯罪人员

判处监外执行犯罪人员,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管制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也就是俗称的监外执行。

(二)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拘役,在中国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给报酬;拘役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指定监管场所执行,也就是俗称的监外执行。

(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缓刑,全称刑法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新的犯罪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也就是俗称的监外执行。

(四)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二、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

国家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工作人员,既国家公务员,以及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公务员

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犯罪被判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实体刑罚,也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无论收监执行、监外执行与否,一律予以开除公职行政处分。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也就是俗称的监外执行。

(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当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俗称监外执行的。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国家公务员处理。



五、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指的是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国家公务员处理。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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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错不能影响下一代,人非圣贤,只要是人都可以犯错误,而犯了错误,国家政府也对他本人惩罚了,为错,他也付出了代价。因此,我想不应该珠连下一代,如果是这样,长辈们的错,做为子女是无法去制止和改变。但如果是因为长辈们的过错而影响了下一代。会令孩子们憎恨这个国家。憎恨这个社会。甚至憎恨所有人。也容易产生报复心理。我个人看来,应该或必须取消这一条政审条件。否则很容易破坏社会和谐。与现代社会理论相违背。

可能合法,也可能不合法,需要分类讨论。


首先介绍一下受过刑事处罚人的前科报告义务。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法律规定了如果被处罚人年满十八周岁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不满十八周岁但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需要向有关单位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不报告的法律后果。


① 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参考“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表明不接受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或者表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需要如实报告,如果不报告的即使入职也将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因受过刑事处罚被辞退或者劳动者不如实报告被企业发现后辞退是合法的。

②如果企业并没有上述规章制度,劳动者入职以后,企业仅以劳动者之前受过刑事处罚为由辞退劳动者理据不足,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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