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遗嘱继承的前提是遗嘱有效。在遗嘱继承中,首先要处理的问题就是识别遗嘱的效力。而遗嘱的效力又与遗嘱的形式有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每一种形式的遗嘱,其有效条件各不相同。比如,自书遗嘱,须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署年月日。除此之外,遗嘱还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通过遗嘱将遗产留给“小三”,这种遗嘱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再比如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并非遗嘱人所有。特别需要提出的是,遗嘱人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
2、多份遗嘱并存。遗嘱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订立了不同的遗嘱,而遗嘱人自己可能也忘掉了。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目前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存在多份遗嘱时,一般原则是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于先订立的遗嘱。
3、即便遗嘱有效,继承人也不一定能够继承。这是因为,遗嘱继承的实现,还有一个程序问题。比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继承。继承法上将这种遗嘱称之为遗赠,但是,遗赠也是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就是说,受遗赠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定继承人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结果是,虽持有遗嘱,但是,却不能继承遗产。
母亲的遗嘱只要是她本人意愿,并且合乎法律规定,给谁都是可以的。
立遗嘱可以指定什么财产由谁继承法定继承人顺序是法律规定,不能遗嘱更改《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您好!
正常情况下,公证遗嘱本身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除非公证处太不细心、严谨)。
题主的问题,信息量太少。只能按照个人理解做一个揣测。题主提到三个重要信息:
此外,题主提到的“房改房”,正常情况下,房改房是可以继承的,只是需要补缴一定的费用(看房改房的购房价格,是标准价还是成本价)。所以,假设这套房子是可以继承的。
以上条件下,产生题主问题的原因,可能有几个方面:
我们不以《民法典》来说,题主提到的这份遗嘱,订立时间还处于《继承法》时期。
在《继承法》中: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在上述法条中,还增加了一条: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所以,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触发上述条件,是不能继承的。
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就意味着这份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没”了,那么,对应的份额,改由法定继承。
继承是可以约定条件的。例如,要求继承人必须为遗嘱人负责生养死葬,否则不能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没有达到条件要求,遗嘱有效,但是遗嘱继承人不能按照遗嘱继承。
此外,举个极端的例子:
老人订立遗嘱把财产给到儿子了,但是儿子从来不管老人,老人还没来得及修改遗嘱就过世了。生前全由女儿照顾。那么,遗产到底应该谁来继承合适?
这就是《继承法》、《民法典》中倡导的价值观: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没有尽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不管不顾老人,那么,可以主张不按照遗嘱执行。
这里重点想说说公证遗嘱的事情。
以上假设,都是指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下。但是,公证遗嘱一定能保证合法有效么?——肯定不能断然肯定。
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公证遗嘱无效导致的继承纠纷、甚至公证处赔钱的真实案例,现实是存在的(这里不列举了,有兴趣的大家可以自行搜索)。
“完备”,不意味着有效。一份遗嘱,要的不仅仅是最后那张“纸”的内容、形式、谁来背书。而是要确保遗嘱订立的全过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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