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赃物处扣押的物品签字_查封扣押物品需要社区签字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2:57:50 人阅读
导读:现在最重要的是是否知情,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的,金额在3000至10000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达不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收购赃物的违法行为。不知情的...

  • 现在最重要的是是否知情,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的,金额在3000至10000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达不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收购赃物的违法行为。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
  • 认定收脏人是否知情,除收赃人供述外,还有其他证据也可认定收赃人明知,比如销赃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证实收赃人明知的,或明显低于市价收购的可直接推定收购人明知。认定收赃人是否明知,还可通过案情综合认定,例如我经手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虽然不承认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的,但是其收购的对象是14岁的未成年人,并且收购的手机是新手机,最后嫌疑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刑罚。
  • 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的,收赃人涉嫌犯罪,赃物依法扣押发还受害人。对于不知情而收购的,参照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善意取得赃物处理,不予追缴。


公安局在任何情况下扣押物品都需要开物品扣押清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的都应当当场开列清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不需要失主签字。

根据办案程序规定,只要符合结案、破案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就可以结案、破案。

另外,在工作中还有一种情况,找不到被害人,这种情况案件还要进行,不能应为找不到被害人就一直结不了案。

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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