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_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0:14:14 人阅读
导读: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违章建筑是在拆迁过程中常常听到的一个词,但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准确的界定。违章建筑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违章建筑是在拆迁过程中常常听到的一个词,但事实上,法律并没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准确的界定。违章建筑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这里的法律法规规章,除了《城乡规划法》,还有《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条例,而《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中对一些特殊的建筑位置和建筑物作了特殊的规定。

在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会受到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会写明,被拆迁人的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那么,《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因此,就《城乡规划法》而言,违章建筑主要是指:(1)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建筑;(2)已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如批准范围、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实践中,拆迁方常常借“拆违”之名,行强拆之实,把没有证件的房屋都认定为“违章建筑”。这样一刀切的标准是不合理的。“违章建筑”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房屋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多种因素,并且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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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活动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答;构成犯罪的,或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1)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并处以罪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2)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议活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说城乡规划法当中的规定它是分区域的,一个规定,是针对于乡村规划区,一个规定是针对于城镇规划区。也就是说不同的区域职能部门是不一样的。而且拆除的话也不是必须的,他有的是可以改正消除影响或者罚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不同行为,分别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同一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后作出处理和处罚决定。

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中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

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

1.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市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3.相关行政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行政相对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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