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主体有哪些_什么是劳动合同主体?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0:45:10 人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1、劳动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1、劳动者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人员。

2、用人单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的个人和合伙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的租赁(生产)、承包(生产)企业等经济组织。等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原则:1、合法原则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2、协商一致原则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3、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价有偿原则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公司估计也没帮你缴社保吧?如果是这样,告诉公司,由于公司在你入职后没有依法为你缴纳社保,你可以通知公司即时离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希望公司能让你走,并及时支付你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公司克扣工资,那么你将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同时,你将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同时你还将要求公司从入职次月起按双倍计发工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些仲裁请求都肯定会得到仲裁支持,你是否去仲裁取决于公司是否让你走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如果公司虽然没有和你签劳动合同,但为你缴纳了社保,且也没有拖欠工资之类的行为,那么,虽然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仍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才能离职。因为,未签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员工能够得到的补偿仅是自工作次月起的双倍工资,并不能即时离职(员工有权即时离职的所有情形都已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其中并不包括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说来就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与其他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条件,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1、合同主体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具体到我国,只有年龄在16-退休年龄之间且不属于大专院校在读全日制学生的主体才能成为劳动合同中主体的个人一方。也就是说,在校大学生或者退休以后的人都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没有这个限制。
2、合同主体的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是紧密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上下班,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一种松散的,临时性的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也不管理和约束提供劳务的一方。

ps:参考
司法实践中用来判断一个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一个政策依据是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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