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信用卡使用的规定_信用卡的法律法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4:29:16 人阅读
导读:信用卡逾期不等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通常情况下,信用卡恶意透支需要满足2个条件才可以。第1个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包含几种行为,(一)...

信用卡逾期不等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通常情况下,信用卡恶意透支需要满足2个条件才可以。

第1个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包含几种行为,(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第2个条件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6个月仍不归还。

如果信用卡透支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那就可以定义为信用卡恶意透支。当然并非所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都会被为信用卡诈骗罪,之前信用卡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2018年12月1日“两高”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做出了新的解释,将原有的1万元最低量刑标准改为5万元,这意味着当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足5万元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只有恶意透支超过5万元才会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至于最高法院所说的恶意透支5万量刑标准到底指的是单张信用卡还是所有信用卡加在一起,法律条文里并没有明确指出,但从实际的案例来看,所说的恶意透支5万应该指的是单个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额度。

因为信用卡是属于民事纠纷,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以银行的起诉为准,而且想要证明持卡人是恶意透支,银行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就算持卡人在其他银行也存在恶意透支的行为,但是如果银行不举证,不起诉的话,法院已经没法认定是恶意透支行为。

至于你题目所说的,浦发万用金算不算在5万额度之内,这个是不算的。浦发万佣金实际上并不是信用卡额度,而是一种消费贷款,所以不能计算到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里面去。

如果你万用金出现逾期了,实际上本身不会构成犯罪行为,万用金作为一种消费贷款,最有可能涉及的犯罪活动是贷款诈骗罪。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最有可能出现犯罪的是在申请的环节,也就是说提供各种假材料进行申请。而万用金是浦发银行直接根据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情况主动给予的一种消费贷款,这种贷款额度是浦发银行自动授信的,并不是持卡人自己申请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就算持卡人出现万用金还不上的情况也构不成贷款诈骗罪。

总之,信用卡出现逾期不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就算你逾期额度超过5万块钱以上,但只要你积极配合银行进行各种催收,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浦发的万用金跟信用卡是分开的,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两者并不能归为一类,所以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额度并不包含万用金的额度。

不是真的,比如你去商场买一件衣服,有很多人排队付款,有人用现金,有人刷信用卡,你帮用现金的人刷下一下卡,他把现金给你,这样也相当于套现了,但是这种现象不违法吧。

违法更多指的有目的恶意套现信用卡,例如专门用某些工具(POS机或者收款码)恶意套现。

官方解释是信用卡只能用来消费,不能套现,也不能用来投资。但仅仅消费的话,一般普通人额度都有几万到十几万,一个月能消费那么多吗?银行其实是鼓励大家刷卡的,只要不是套现、生意周转等等行为太明目张胆,银行一般是不会过问的。当然如果银监会因为出了恶性事件要追查下来,银行也会采取措施,比如降额、封卡等等。



现在刷卡机很普遍,很多人都办刷卡机刷自己的卡。那么日常用卡有哪些要注意的呢?

一、刷卡时间要商户正常工作时间,一般早上九点到晚上十一点。如果深更半夜还刷卡,除非娱乐场所,都是不正常的,一定要避免。



二、刷卡金额不能是整数,比如几千或者几万,要有零有整,符合消费习惯。每次刷卡金额不能过大,一般万元以下为好。

三、不要在固定的批发商那里长期刷卡,这也是不允许的。本人有张额度五万的农行卡,上个月还给我提额,突然刷不了了,可能就是我在批发商拿货刷卡频繁的原因。银行说提供正规发票审核,就能正常使用,可哪里找得到发票呢?



四、适当分期,这样银行有利可图,有助于提额,也不会封卡。

信用卡只要使用得当,有助于资金周转,也能从银行薅点羊毛,这也是每位老板都乐此不疲办理信用卡的原因。只要注意以上这些方面,就能成为银行的优质客户,额度也会迅速提升。祝各位用卡愉快!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规:   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卡银行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卡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银行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第3条在经营范围中共有13项,信用上学业务即归属于第13项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违法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而且要受相应的刑责的。   4、《担保法》的规定。这些法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信用卡保证合同作为信用卡合同的从合同,其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适用我国《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银行、代理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阐明了只能是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发行信用卡,并在第5条中排除了非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在有关信用卡业务中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存贷款利率和特约手续费费率,并按规定比例额交存存款保证金以及执行帐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其次,《办法》第22条指出:"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现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说,特约单位与发卡行之间存有代理关系,持卡人持有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到特约单位进行消费,特约单位应一视同仁,不能从技术角度或收费待遇上予以歧视。   6、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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