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原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对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认证机构要求补充认证或者重新认证。委托人仍然有异议时,可以委托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第十九条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以及经济仲裁机构,对《价格认证书》有异议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由执法、司法机关另行委托相关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案件中的价格鉴定是物价部门的专门鉴定机构做出的,具体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自己行业内规定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只是委托部门,不干预也无权干预鉴定结果,物价部门对鉴定结果负责
市场定价,二手物品价格,修复商品需要的价格。
当然不是一回事。
价格鉴定的单位要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价格评估则是笼统的说法,含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珠宝评估,各有各的资质证书。
涉案的资产每个地区法院管理不同。有的要求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书,他包括的资产就比较全。
若出价格评估报告则要看评估的是什么出具相应的报告。前提是出价格报告的单位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及经过法院认可。
两种报告的效力是相同的。只要法官认可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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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04:27:37 1人阅读
2022-07-06
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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