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试用期不合格怎么办_如何处理试用期不合格人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2:00:14 人阅读
导读:所谓的医院试工,就是一种变相的面试,或者说就是试用期。想要提高通过率,最根本的是业余要熟练,不能有短板,只有熟悉全面掌握业余的人,才能很大概率通过试工。对自己要...

所谓的医院试工,就是一种变相的面试,或者说就是试用期。想要提高通过率,最根本的是业余要熟练,不能有短板,只有熟悉全面掌握业余的人,才能很大概率通过试工。对自己要有信心

不存在维权问题!只存在院长下课问题!抗战一线的将士们都是英雄!英雄不问出处!没有试用期之说!都是领导人为的设置的障碍!不能让英雄流汗更流泪!!出生入死你们院长不去!抗战疫情胜利了?你们院长又想出幺蛾子事情!试问一下医院院长!医院是治病呢?还是治人!我看最大的问题是该治理一下医院领导!!!

是的,很明确的告诉你,我就是刚被协和辞退,试用期三个月,劳动派遣,被辞退了,很残酷,所以,试用期要表现的很好,不然会被各种理由比下去!

护士资格证通过了,但是说护士实习手册不合格,那就不能发上岗证,要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发上岗证。

这个很难讲哦。建议走协商劝离路线。

虽然试用期内解除三期内员工劳动合同法律并没有禁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操作起来还是有难度的。首先你要有《录用条件》、《岗位说明书》等,还要有证明资料,贵司能将怀孕女工招进来,可见入职审查并不严谨,那么可以推知,在其他方面做得也不可能完善。所以,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诉诸法律,贵司的败诉风险很大。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无论是当前以“试用期不合格”还是日后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辞退怀孕女工都是不现实的。

除非,怀孕女工有《劳动合同法》39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的,方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以下为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这些又会牵扯到一系列的制度问题、证据问题,操作起来难度也比较大。

所以,最好的建议还是走协商路线,通过情理上的说服(说她隐瞒自身情况,不诚实,欺诈等,让她觉得理亏),同时给予适当的补偿(比如半个月工资),让怀孕女工自己提出辞职。



您好,有两种方式:

第一、辞退

在试用期内,有切实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书面向劳动者出具辞退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延长试用期

可以向劳动者书面通知延长试用期,注明延长的期限及理由,延长期结束后如果考核合格,满足录用条件,则办理转正手续。(除员工违法,一般采用这个方法,给人以改正的机会。)

1、算违法,要你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和公司对工资福利的承诺证据2、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写的,能力不匹配应当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要公司发函通知辞退了你(必须盖有公章),否则继续如常上班,建议拒绝无理加班,凡是加班都要收集证据啊4、有证据就行,否则没辙5、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加班费你应当提供证据,或者证明单位有你加班的证据=========仅供参考,建议找当地律师、学习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基础知识和理论功底比较差,没有扎实地将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起来;还有就是新的环境,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突然考试,准备不足,心里紧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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