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吸收多少达到非法集资_民间多少人构成非法集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6:50:46 人阅读
导读:【事件】张静(化名)大学毕业后,换了多家公司,自己都不满意。去年年末入职某投资公司,张静以为自己从此进入金融行业,终于有了一份体面的工作,可以开启自己的精英白领...

【事件】

张静(化名)大学毕业后,换了多家公司,自己都不满意。去年年末入职某投资公司,张静以为自己从此进入金融行业,终于有了一份体面的工作,可以开启自己的精英白领生涯了。

入职后,张静了解到自己的工作主要是打电话外呼拉投资和给来公司办业务的人做好签约工作,声称公司有一个非常有前景的海外投资项目,涉及矿产。保本高息,一年还本,收益达到90%。

张静和同组的同事都被公司设定了很高的月创收任务,压力很大。但是公司给每个销售人员的提成也很高。面对高薪的诱惑,张静决心拼一次,加之张静打算要孩子,给孩子挣奶粉钱也成了张静最大的动力。十分积极的张静不但给陌生人打电话,积极接待来访客户,还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积极宣传公司的项目,给亲戚朋友打电话宣传,并现身说法,谎称自己去年投了一年,挣了很多钱。陆续有亲戚朋友投入该项目,并获得了前几期的收益。如此一来,亲戚朋友都知道张静找到了一条发财的好途径,纷纷联系她,少则几万,多则百万,聚少成多,张静入职半年就赚得盆满钵满。

但好景不长,前不久,张静及同事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整个公司自老板以下十几名人员都进去了。

经查,张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70万元,然而由于张静怀了孕,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整个家庭都不希望张静的孩子刚刚诞生就要和母亲分别,于是找到咨询律师。

【分析】

经了解,在张静吸收的这270万里,绝大部分来源于近亲属,剩下的也主要来源于张静母亲的朋友。

这是一个对当事人很有利的信息,律师认为完全有可能替张静做无罪辩护,因为在去除张静的姨、舅舅等近亲属的投资后,张静仅仅针对陌生人吸收了10万元存款,未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起刑点

非法集资:利用不法手段集资(如:高息,高回报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1.很多人误以为,只要爆雷,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规定和笔者的办案实践,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即: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注意,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以私募基金为例,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面向合格投资者,不承诺保本付息的募集投资行为。如果某个私募,通过微信朋友圈、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同时对投资者不做合格性筛选,并且通过回购协议、利息承诺、无限担保等方式承诺保本付息,不论其是否兑付,在定性上就可能被认定为一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类似的情况也比如P2P,P2P本身是通过互联网或者营业厅刑事公开宣传,提供的借款关系本身就有保本付息性质,面向的也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就在于P2P本身并不是融资主体,按照制度设计,其本身应该只是一个借贷信息中介。但是如果其通过债券转让(超级债权人模式)或者为自己关联的项目融资,也就是自融,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注意,这两种性质的认定,都是对募资行为的认定,是否出现兑付危机,是否爆雷,都不是定性本身的问题。只不过在实践中,平台只有爆雷导致兑付危机,造成大量投资人受到损失而导致案发,公安机关因此取得线索而立案,但是在检察院和法院对募资行为进行定性时,是否出现兑付危机,是否爆雷不是定性问题,只是酌定考虑的情节。

因此,并不是只要爆雷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爆雷往往只是警方立案的一个线索,而真正影响定性的,是募资行为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只不过因为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存在办案理念和认识的差异,这时,当事人本身和其辩护人,就应该对此问题有情形的认识,坚定地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所以,我们可以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而在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则提出,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有严格的认定标准:

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当事人接受单位安排,为单位工作,就属于单位犯罪。其实这是一个误读。因为在1999年,最高院出了一个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因此,笔者曾经历过得很多非法集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都会提出单位犯罪的观点,但是都忽略了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合法业务的问题。因此,认定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关键的问题,是看单位的设立,是为了合法的经营还是非法集资,单位成立以后,是不是以事实违反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如果不是,单位还有其他合法的产品和业务,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辩护的有利依据。

两者不一样。

最近媒体报道了23万老人被骗99.5亿棺材本,说这个是至今涉案金额最大的集资诈骗案。

其实这段描述有瑕疵,从集资诈骗案角度而言,这个案件的确很大,但涉案数额并不是最高的,而是另有其案。涉案金额最高的,应该就是备受关注的吴晓辉案,法院认定的骗取金额达到了惊人的600多亿。

集资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比如非法集资100亿,还了60亿,集资诈骗的数额就是40亿。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集资诈骗罪要求集资人对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其实际占有后不想归还的数额部分,才能算作犯罪数额。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如果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犯罪数额就会以总体的集资数额计算,不管在案发前是否返还投资人,都会计入犯罪数额。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这就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完全不一样,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的关键是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而不是处罚资金的使用方式。

扣除项目

当然,不管是集资诈骗罪案件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如果是被告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是应当扣除的;另外,如果是记录在被告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也应该扣除,这种情况可以说发生的非常频繁。

相关案例

比如最近案发的善林金融被控集资诈骗案,警方公布的信息“善林金融”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36亿余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共计213亿余元。当然这个数字还需要进过法庭控辩双方的调查和质证之后才能最后确定。如果本案中,周伯云最终会以集资诈骗罪被起诉,那被指控的集资诈骗数额就是213亿。

曾经轰动朋友圈的中晋资本,被指控非法集资400亿,案发时未兑付48亿,那如果是以集资诈骗罪起诉,犯罪数额就是48亿。

e租宝被控非法集资金额达到了598亿余元,案发时380亿未兑付;钱宝网目前被公布的涉嫌非法集资总额超过千亿元,未兑付集资参与人本金数额300余亿元。联璧斐讯金融案,目前警方冻结资产3.5亿,具体未兑付金额还要等官方消息。

作者:广强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严禁抄袭和转载,欢迎留言、私信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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