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股权的法律特征_股票有哪些法律特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9:45:09 人阅读
导读: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体现股东意志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二、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不同: (1)他们的权利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有的有股东会,有的没有股东会(例如:国独)。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 (2)他们的执行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有董事会,但是投资规模小的,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 (3)他们的监督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有监事会,但是投资规模小的,可以只设立1——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 (4)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 (5)两者的规模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小,按准则主义设立,封闭,人合性,股份一般内部转让,不发行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票,规模大,纯资合性 ()记得采纳啊

目前专门的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只有2014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有一些规定,但是也不是正式的法规

婚姻法和公司法二者调整范围不同,不存在任何矛盾和冲突。 若该股权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股权或者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而获得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股权除具有股权的前述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独特的法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股权的主体具有夫妻身份。如果共同股权的主体不具有夫妻身份,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股权。 第二,夫妻共同股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共同股权是在婚姻期间夫妻用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或者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遗赠、受赠与、债转股、配股、行使股票期权等方式形成的(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夫妻共同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原始股权及一方或双方所得的继受股权,都属于共同财产。 第四,夫妻共同股权的权利行使主体具有唯一性。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持股的夫妻共同股权,还是一方显名的夫妻共同股权,其具体股权的行使都只能由持股方或显名方单独进行。虽然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可以为夫妻共同拥有,但依“股份不可分原则”,在行使此种夫妻共同股权时,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由显名一方行使;双方均是显名人的,各自行使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权份额。就股票而言,由于我国实现了股票的无纸化,夫妻对股票的拥有只是法律上的占有而非实物占有。股票的投资操作须股民持股东账户卡、资金卡和身份证到证券交易所统一进行。这样,夫妻共有的股票就只能由显名的一方行使;双方均是显名人的,各自行使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股权份额。必须注意,权利行使主体的唯一性并不否定夫妻应当在协商一致后由持股方或显名方行使共同股权。 总之,夫妻共同股权独有特征的存在,使其区别于一般共同股权。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既要适用《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还要适用《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有学者提出:“出资的继承实际上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将死者的股权转归继承人的过程,离婚时的出资分割(双方未约定时),则是依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进行股权分割或转让。由于继承和离婚所发生的出资转让具有“法定”的性质,不同于依照约定而发生的有偿转让,所以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同意规则不应对其具有拘束力。在继承或夫妻财产清算时可借鉴《法国商事公司法》的规定,允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我们认为,诚然,根据法学基本理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继承或夫妻离婚而发生的股权分割或转让不同于普通的股权分割或转让。但这并不能认为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不受公司法中“股东同意规则”等的限制。因为,夫妻共同股权的转让具有涉他性,即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合伙、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份的转让,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所以,离婚时或继承时分割夫妻共同股权,除应符合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这样才能既保护夫妻的财产权益,又保障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您好!一般认为公司股权具有以下特征:

1、股权同时具有非财产性和财产性股东以其所享有的股权为依据而能够获得相关的财产权利,与此同时公司也给予股东相关的非财产性权利,使得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从而更好行使其财产性权利也能够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非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表决权、质询权等。由此可知,股权是一个具有非财产性与财产性的综合的权利体系。

2、股权具有可分割性即在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股权,当为后一种情况时,股权就被分割,此时股权的原股东以及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都对自己的股权享有独立的股权。这种股权的部分转让就直接体现了股权的分割性特征。

3、股权可以双重取得从取得方式讲,股权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股东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公司赋予其相应的股权。在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股东通过继承或者是受让原股东的股份而取得股权。

4、股权取得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并不是所有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都能得偿所愿。就“人合性”方面来说,能否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不仅需要向公司出资,公司有时还会考虑股东个人的资产状况、信誉、道德品质等因素。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如股东人数广泛性,股份发行转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2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对上市条件有严格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但其发行的股票并不必然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只有依法经批准,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称之为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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