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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拆迁补偿,法律上没有做统一的细化规定,只说明农村拆迁补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能降低被拆迁方的生活水平,房屋的补偿也是一个重置价标准,所谓重置价是指同一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进行重建的价格。
之所以法律未做统一规定,是因为各地农村情况差异巨大,无法做出一个统一标准,但是关于农村的拆迁补偿标准是由省级政府去制定文件,市县级在此做出细化规定,因此可以去查询当地政府的文件进行参照,在此需提醒各位,在实践中很多拆迁方会拿着七八年前甚至是十年前的拆迁文件用作补偿标准,这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规定这类文件每两到三年就要进行一调整,如果你的农村房屋正在拆迁,而拆迁方拿的是好几年前的标准,建议尽快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首先,对于住宅用地及地上建筑的补偿根据其不同性质的土地和不同用途的房屋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对于农村房屋也就是在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由于其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可以明确的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村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但是并不是说对于农村房屋的征收拆迁可以可以不补偿或者随意补偿。
2011年最高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对于农村房屋的具体拆迁标准,要以不降低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为基础。此外,对于补偿时农村房屋已经划规到城镇规划区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规定,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补偿标准,也就是适用城镇房屋即国有土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
对于城镇房屋即在国有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此类房屋可以再细分为居住用城镇房屋(即住宅)和经营性城镇房屋,其划分依据主要是不动产产权证书上所列名的用途。
对于居住用城镇房屋,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据此规定,可以明确城镇居住性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同时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对于经营性城镇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可以看出,对于经营性城镇房屋的补偿不仅包含房屋价值还包含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用途不同地段的房屋在面临征收拆迁时所依据的补偿标准是不一致的,而被拆迁人所最终拿到的补偿款也会有所差异。
此外,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其原则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农村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依据
法条依据:
1、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第四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4、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农村土地产权集体所有
法条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租客
首先理清法律关系
政府——被拆迁户
被拆迁户(房东)——租客
法律规定,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土地,但是要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是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政府补偿拆迁户,拆迁户补偿租客。
具体有装修装饰等,如果发生经营,还会有停产停业损失等
三、无效撤销行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
签订之后,就要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履行。
但是如果证明签订协议时候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欺诈,违背行政强行法,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如果显示公平,可以在签订一年内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民承包经营和使用的土地,必须给农民适当补贴。补偿办法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拆迁安置补偿;青苗、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树木补偿。
补偿标准: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按征收土地面积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10倍补偿;
②拆迁安置补偿:按征收土地面积三年平均产值6倍——10倍补偿,最高补偿至30倍;
③青苗、地面附着物、建筑物、树木补偿:依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值多少钱,补多少钱。如果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以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做为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注意什么呢?土地征用,是依法征用,最好被征用土地农民共同聘请律师,协调处理征收补偿事宜。不能盲目地狮子大开口,土地征收补偿是有补偿标准的。应该走法律程序,对补偿结果存在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农民要了解自己被征用土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做到心中有算。村委会应该在公示栏,对征收土地补偿事务进行公示、公开、公告。@头条三农 @头条号 @头条农友会 @悟空问答三农频道 @悟空问答
谢邀。
国家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房屋,一方面是要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另一方面也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私有利益。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才能保障好被征收人的财产性利益。对此,在明律师来给您介绍一下土地的征收程序。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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