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_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6:49:31 人阅读
导读: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案件回顾:老李家住安徽阜阳市的下面一个村子,他在自家宅基地有一处二层小楼,随着城市发展迅猛,房屋拆迁随之而来。拆迁方开始大面积开展拆迁工作,然而只有拆迁公告而已,迟迟未发布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开,也未说明房屋拆迁后,如何给予安置或者货币补偿。拆迁方天天来到老李家劝说搬迁,但一提到如何补偿之时,拆迁方以各种口头承诺,此种行为让老实巴交的老李心神不宁,迟迟同意签协议。

老李经常看关于拆迁方面的法律文章后,知道了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从中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方案,通过邮寄的方式调取相关拆迁文件,整整一个月未得到回复石沉大海了无音讯。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委托了我们作为代理依法维权。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示广大老百姓,职能部门此种行为已经属于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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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房屋在拆迁红线范围之内,所申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与他房屋有利害关系。依据上述条例属于公开的信息,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其职责职能,必须限期公开。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此条例老李等待1个月,很明显严重超期。

崔鹏的团队进入后,第一步就启动了关于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政复议,请求:颖X区人民政府确认该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颖X区人民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做出答复: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项目未正式开展,待所有手续办理完后再予以答复。但颖X区人民政府认为:即便项目未正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街道办事处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内告知老百姓,因此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颖X区人民政府基于此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街道办事处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老李答复。最终老李的权益得到临时的保障。

经过案件的始末,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泄气。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战斗到底,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您需要考虑的是法律怎么去运用,如何入手而已。征地拆迁案件的法律知识领域性非常强,并不是所有律师都会去做,慧眼识人聘请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为您保驾护航。在此提醒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回复期满之日,我们有权进行复议或者诉讼,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其实这对我们的权利并没实际的影响,首先,如果没有给我们按期答复我们可以催促或起诉;其次,以同一事由申请多次没有实际意义;再者,关于拆迁的信息公开一般都是向十几个部门申请,才能得到完善的信息;最后,一事一申请并不影响我们的实际权利,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我国的合法行政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机关负有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上:

其一,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这可称为“职权法定”。在行政法上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适用的规则是不同的,判断他们违法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前者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后者是“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有着天壤之别。

其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处罚、强制为典型代表),即剥夺相对人权利、课以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决定了在行政法领域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违法标准的不同。对相对人而言,违法往往是违反了强制性禁止规定;对行政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行为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即构成违法。当然,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方面还包括无相应的事实根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主要含义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的武断专横和随意。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歧视对待,相同情况,差别对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

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该考虑的不考虑,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违反此子原则就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针对的对象不相称,用“高射炮打小鸟”,“杀鸡”用了“宰牛刀”。

(三)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子原则:

第一,行政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是中国首部调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在2009年的司法考试中仍然重要。

第二,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听证。

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

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人程序负担,处处替相对人着想,方便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五)诚实守信原则

有三个子原则:

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2、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

3、政府拒绝提供信息要负举证责任。

4、法院具有重新审理的权力。

  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一、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3日,国务院已着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

  第一,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第二,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第三,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

  第一,公开原则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第二,公开原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保密的信息,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政府也无权主动公开。

  第三,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就是指人人具有平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二,平等原则运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领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做法,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

  第三,平等原则得到落实,需要平等原则的程序化。

  •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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