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摘录与本案有关的刑事卷宗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诈骗类案件公检法三家都不建议被害人(被诈骗人)委托律师维权,这符合当前的刑事政策和对该类案件刑事审判的习惯作法。
由于刑事犯罪案件在公诉过程中,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是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来完成的,被害人往往插不上手,因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审判过程,维护因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直接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
那么被害人因诈骗损失的财产在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内呢?被诈骗了,损失肯定是存在的,那为什么不通过民事诉讼去追偿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在刑事侦查起诉阶段已经基本完成,即通过刑事追脏(被诈骗的款)方式来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如果被诈骗的款通过刑事手段都无法追回,无法维权,那么靠民事诉讼不可能实现权益维护,因此,法院不支持将该损失列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因此,在该类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都不建议被害人委托律师,因为是通过刑事追脏的手段来维护你的权益,这个律师基本插不上手。当然如果你需要咨询或办理其它相关法律业务。你是可以自己委托律师,代你与公检法打交道,这个在实务中不多见。
风险代理不合理。
可以肯定认为,刑事辩护不允许风险代理。但为什么还有天价的辩护费呢?作者认为,可能是团队刑事辩护操作的结果。风险代理一定要有风险,没有风险谈不上风险代理,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道路交通责任认为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责任后,根本没有风险,只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风险代理的风险是裁决的结果,刑事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律师辩护业务不允许风险代理。一方面,人身自由与金钱没有等价性,也就是说被告的人身自由不可以折算成金钱;另一方面,辩护业务允许风险代理,产生司法腐败的可能性增加。人们可能要问,既然辩护业务不允许风险代理,那么天价辩护费是怎么产生的呢?作者认为,风险没有写在合同之中,风险只口头约定之中。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经过公、检、法的三家审查,就道德犯而言,大部分刑事案件只存在量刑问题;就法定犯而言,可能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
就涉及的罪名而言,司法实践适用的运用法学,与前沿理论没有多少关系。即,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罪轻与罪重。作者也看到过许多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的教授辩护,他们用有争议的理论辩护表面看有轰动效应,但不会被法院采纳。
没有规定刑事代理不适用风险代理,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有同属性。作者通过观察,刑事代理实现风险代理后,律师可能鼓动受害人提出不合理的赔偿,并向司法机关施加不当的压力。作者现举一例加以说明:甲乙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甲要求乙退还租金,乙殴打甲,甲防卫时将乙推倒在地,乙因心脏病突发死亡。侦查机关讯问时,其中一句话就是查明甲有没有过错,问甲有没有发现乙去过医院,甲回答,看到过乙去医院看病人,显然,甲没有过错。代理人风险代理后,被害人常去检察院,最后甲被逮捕,巨额赔偿后被判处缓刑。
作为金额诈骗罪的受害人,其能够得到赔偿,事实上需要看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与追缴的情形决定。司法机关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视司法机关的追缴情形决定赔偿额;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害人可能得不到赔偿。受害人是否得到赔偿根本没有风险,哪来风险代理?
刑事案件,特别是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当中实际上权力是有限的,也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被害人来说,诈骗案件报完案之后实际上就没什么事了。
因此,如果诈骗案件已经立案,就没有必要请律师了,此时律师也没什么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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