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两个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先说区别。
批捕在逃,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检察机关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但是尚未归案。另案处理,是指有关联的两个人或者更多的人,本来应该并案一起处理,因为各种原因,将其中某个人或者某些人另外处理。
在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经常会看到这两个词语。
再说联系。
另案处理的原因,大多是同案人批捕在逃。如,三个人合伙抢劫,公安机关巳经抓住了两个人,同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也已经决定批准逮捕。但是,其中一个人迟迟未能归案。司法机关办案、羁押犯罪嫌疑人又有法定的期限,不能够超过期限,不能非要把同案人都抓齐了才结案。只能就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依法判决的决定。在司法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中,提到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就要注明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不是不处理。等到哪天犯罪嫌疑人归案时,司法机关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处理。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侦查完毕,可先行处理,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可作“另案处理”。
你朋友已经做了另案处理,只是说他与该案暂时无关,如果同案犯被抓捕供述的情况,与此前你朋友交代及公安机关掌握的不一致时,肯定是有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时对归案人员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具体为:“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从程序上讲,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有同案不归案,那么也可以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那么同案犯在逃的情况下对归案被告人审理时是否会有影响呢?如果严格遵循证据裁判的原则,结论是不会的,因为无论是什么样的情形,判决有罪对证据的要求都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从证据角度上看,没有归案的同案可能导致的结果只是丧失同案供述,但是如果其他证据对于归案被告人定罪的事实都足以证明,那么当然可以对其作出有罪的判决。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同案不归案往往对于定罪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对于如何量刑确实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共同犯罪在量刑时要考虑各个被告人在犯罪中处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主犯和从犯量刑肯定是要有所区别的。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在没有同案犯供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归案被告人的在犯罪中的主从地位。尤其对于一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往往只会对主犯判处死刑,对从犯确可以刀下留人。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个问题,解决之道还是得严格依据证据裁判的原则,就是如果结合现有证据,对于被告人不利的量刑事实的证据如果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那么就必须做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原则。例如,在丧失同案犯供述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是主犯的证据存疑,那么在量刑过程中,就必须对其作出有保留的从轻判决。
刑事案件中的另案处理是由公安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不适用“另案处理”,但公安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相关说明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一)现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终止侦查或者其他处理的; (二)行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为,之前已被司法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刑事判决等处理并生效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作“另案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下列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的,提供移送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材料;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处理的,提供未成年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材料; (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提供拘留证、上网追逃信息等材料; (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提供立案决定书等材料;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六)因其他原因暂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适用“另案处理”案件进行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适用“另案处理”条件; (二)适用“另案处理”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本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适用“另案处理”的,是否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办案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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